钱款错汇他人 不当得利被判处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10:47 台海网

  某公司准备向福州某材料公司购买材料,但在汇款时,因工作人员失误,将1.3万余元货款汇给了福州某金属公司。一方说错汇,另一方却称是正常买卖关系,双方闹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以金属公司不能向法庭提交双方存在正常买卖关系的证据为由,判处金属公司归还不当得利1.3万余元。

  2006年1月24日,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误将本该付给福州某材料公司的货款1.3万余元,打入了福州某金属公司账户。事后,某公司发现汇错了钱,多次找到金属公司要求返还,均遭到拒绝。某公司将金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时,某金属公司称,1.3万余元是某公司付的货款,不存在不当得利。某公司则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某材料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货值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是金属公司收取货款的依据,否则,就是获取了不当得利。在庭审中,某公司提供了与材料公司的买卖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某金属公司不存在买卖关系,而金属公司反驳称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法院认为,金属公司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法院由此认定其获取了不当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遂判决某金属公司返还某公司1.3万余元。某公司因自身行为造成错汇事实,存在过错,法院对其要求金属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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