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17: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五日电 (记者 沈嘉)奥运倒计时期,北京准备执行一部严格的突发事件应急法规,防范各类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法制办十五日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该部法规将在向社会征集意见后及时出台。

  该部法规涉逾九十项条款,就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

  法规草案提出,北京车站和机场候车(机)厅、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医院、商(市)场、宾馆、饭店、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机构应按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述公共场所应遵守以下规定,包括: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确保通畅; 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等。

  同时草案还规定,北京市政府应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北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应组织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专兼职队伍,明确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职责,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依据草案,北京市政府应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北京本埠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国务院及其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加强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在重要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北京将实行突发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此外,对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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