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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之损“呼唤”完善风险转移分担机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20:5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记者 毛晓梅 王文帅)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每年的大灾损失越来越严重。但与国际上大灾风险主要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担化解不同,原本是灾害“减震器”的保险目前在我国尚未能充分地发挥作用。“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应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15日,在保险业抗灾救灾工作视频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如是说。 大灾或巨灾风险,主要指可能给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的各种自然灾害,包括雪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恐怖主义袭击、重大人为事故也逐渐被认为是巨灾。 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在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仅2005年全球最大的单一巨灾——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全球保险业累计赔付达450亿美元,国际再保险公司承担了其中三分之二的赔款。 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很多国家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可持续地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灾害补偿的社会职责,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赔偿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同时,允许在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以此大大提升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吴定富坦言。巨灾损失之“巨”,足以让国内刚刚起步发展的商业保险机构望而却步,不敢贸然开展相关承保业务。 过去的赔付数据显示,保险赔付占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的比重还很低,再保险赔付更少。1998年发生的大洪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国内保险公司共支付水灾赔款30亿元左右;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相应的保险赔款为100亿元左右,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今年年初以来持续的冰雪灾情截至2月12日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同期保险业的已付赔款为10.4亿元。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该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鲜明指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该意见首次明确,“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到目前为止,国内在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的转移分担机制上已经迈出了第一步。2007年5月,保监会直接支持,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华农险3家参与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保险公司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合作签订《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建立了赔付率超赔分保机制。按照该协议,当农险赔付率超过100%时,中再集团将按一定比例分担赔款,并进一步在全球市场分散巨灾风险。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还将积极协调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探索建立更高层面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新途径。 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和趋势表明,由于保险功能与财税功能的内在一致性,支持性的财税政策总是与保险业的发展相伴而行。通过给予保险业一定的税收支持,经过保险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可以对财政支出产生放大效应,更大程度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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