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住骗保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04:37 人民网-人民日报

  如何管住骗保人?

  监督监察规定薄弱,骗保者被查处,有时处罚只有几十元

  除了收入核查难,钻空子骗保的事在各地也时有发生。

  “前两年,街道还有人开着轿车跟我们一起领低保金呢。”袁女士回忆说,这人后来被举报查出骗保,“也就是停发了,没听说被严厉惩罚。”

  “目前,我国城市低保制度一旦发现骗保,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很弱。”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说。

  “有些企业为职工开假证明,觉得企业没能将这部分福利给职工,愿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帮职工从社会福利里多得点。”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一位姓徐的民政干部说。

  对街坊邻居中的骗保得逞者,袁女士有自己的看法:低保大门一开,谁不愿意一个月多拿点?风险又小,不吃白不吃。

  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就意味着,一个提供不实信息骗到低保的违法者,一旦被查处,只须承受罚款几十块钱的惩罚。就这几十块钱也不见得能追回。违法成本太低滋生了骗保,刘喜堂分析,现行条例中有关监督监察的规定显然很苍白。

  而对企业做伪证致职工骗保的,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干部戚军说:“如果有相应的惩罚性法规,一旦发现单位做伪证开假证明,可以受到起诉,这事就好办了。”

  除了低保对象瞒报收入、骗保后得不到相应的惩罚,惩处机制不完善,也可能助长低保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对此,韩克庆建议,在修改条例时,对上述三类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手段。

  分类施保待定位

  有关人士认为,分类施保是低保制度的发展方向,应通过条例加以规范

  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修订中,分类施保问题也是一个焦点。低保对象情况各有不同,是不是应该在低保金的数额上有所不同,目前各地在这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

  北京市2004年起,实行分类施保,对“三无”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老人等几类特殊低保对象,低保金在一般标准上乘以一定的系数,使更困难的低保对象能得到更多的低保金。此后,又进一步细化,对几类特殊低保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系数。

  “一碗水端平的低保制度保障不好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生活。由于困难的差异性大,家庭支出因素不同,收入差不多的低保家庭生活状况可能相差很大。”刘常春介绍。据了解,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大力推进“分类施保”,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重病、重残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者给予重点照顾。

  对于分类施保是否该纳入条例,刘喜堂认为,城市低保制度必须由粗放走向精细,必须以人为本,在规定上更具人性化,必须更多地考虑低保对象家庭的差异,通过差异化的分类施保,为城市困难家庭提供更好的救助服务。

  他认为,除了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外,还应当考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他们的家庭虽不能享受低保,但这些人也应当享受分类施保。

  本报记者 宋 伟 潘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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