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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互相推脱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4:37 法制与新闻
相关单位互相推脱 余建龙拿着伤残鉴定回到厂里,但轮窑厂已经放假了。原来,早在1995年,城北乡政府将乡轮窑厂承包给浙江人赵永康承包,承包期从1995年1月到1997年12月。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出现工伤事故,由承包者自负。赵永康承包后,又将厂内制坯等工序转包给重庆人谭兴禄。赵永康和谭兴禄在合同中约定,由赵永康提供场地、原料、生产工具等,谭兴禄召集人员进行生产,每生产万块成品砖坯,谭兴禄得450元;工人工资由谭兴禄发放,发生工伤事故由赵永康负责。 余建龙拖着伤残的身躯回到厂里时,赵永康的3年承包期已满,未再与城北乡政府续约。乡政府申请凤台县公证处对赵永康的资产清点后将工厂收回,重新发包给淮南人李传华。 余建龙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向凤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余建龙与轮窑厂虽然没有鉴订劳动合同,但有在厂里工作劳动的事实,以及轮窑厂发放花名册在卷佐证,裁定轮窑厂支付给余建龙各项费用3.59万元,另于裁决书生效后每月的15日按月付给余建龙伤残抚恤费750元,直至终生。 轮窑厂现在的承包老板是淮南人李传华,李传华认为余建龙与自己没有任何瓜葛,自然不认这个账,一纸诉状把余建龙告到了凤台县人民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后,于1999年7月14日作出“凤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各项费用由已经下落不明的重庆人谭兴禄和原来的承包人浙江老板赵永康承担,城北乡政府承担连带责任。乡政府不服判决,上诉到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于2000年3月21日撤销了凤台县人民法院的“凤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接到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余建龙“傻”了:劳动仲裁让轮窑厂赔,轮窑厂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县法院判决城北乡政府负连带责任,乡政府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撤销了县法院的判决。余建龙不知道自己该去求谁了,打官司需要费用,请律师需要支出,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把他给击垮了,在从淮南步行去凤台的路上,已经两天没有吃东西的余建龙一头栽倒在了马路边的河沟里。一位好心的三轮车司机发现了他,把他带到了凤台县城。 法院判决朝判夕改 案件发回重审后,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轮窑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办企业,余建龙与轮窑厂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应由轮窑厂承担;第三人赵永康、谭兴禄都不是用工主体,不应承担责任。故法院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凤民重字第5号判决书”,判定由轮窑厂和受益人城北乡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费用。 按说经历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重审,此案到此该画上句号了,但事情的发展远远出乎人们的预料。 凤台县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下来后,由于轮窑厂和乡政府没有履行赔偿义务,2001年5月29日,余建龙特地委托律师写了《申请执行书》,申请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余建龙找到执行局执行员李辉,李辉表示很为难,说政府现在没有钱。余建龙就央求李辉法官:“政府怎么可能没有钱呢,轮窑厂里面的砖、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不都可以执行嘛。” 第二天,李辉和书记员高时柱将城北轮窑厂的两台变压器、6台发电机、一辆翻斗车以及砖机生产线等予以查封。余建龙到法院办理机器设备和土地转让使用权手续时,执行法官李辉告诉余建龙:如果判决是乡政府承担,我立马给你执行,把政府大楼卖了也给你;但是执行轮窑厂,土地是政府的,我无法执行。 余建龙没有办法,拿着判决书找到当时的凤台县人民法院院长胡志刚。胡院长看后告诉他:你这判决有很多问题,这样,我一个星期内给你答复。 一个星期后,余建龙再次去找胡院长,回答是判决错误,法院要纠正。余建龙火了,当时就质问胡院长:你们已经进行过一审、二审、重审,现在判决生效已经半年多了,又要重审,这法院是你们自家开的吗?胡院长没有和余建龙“一般见识”,他“大度”地笑了笑:“我无法给你执行,因为判决确实有很多问题。我能理解你的心情,希望你原谅”。走出法院的大门,余建龙瘫坐在了地上。 余建龙原来请的律师是老家重庆的,每次开庭往返车费、吃住等的开支非常大,由于不知道这官司要打到什么时候,他只好在淮南当地又请了个律师。 后来,凤台县人民法院以“院长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2001年8月28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对案件进行再审。2002年4月18日,法院作出“凤民再初字第6号判决”,撤销该院“(2000)凤民重字第5号判决书”,判定由城北轮窑厂、原轮窑厂承包人赵永康和城北乡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执行遥遥无期 余建龙对该判决不服,上诉到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二审诉讼期间,余建龙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02年10月16日裁定撤销凤台县人民法院(2001)凤民再初字第6号判决,发回重审。 2002年12月4日,凤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次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赵永康是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亦是利益的受益者,理应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但赵永康在2002年9月因车祸死亡,家庭生活困难,死亡后也无遗产,作为一个主体已经消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判决结果与该院“法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而撤销的“(2000)凤民重字第5号判决书”内容完全相同。 余建龙告诉笔者,有个好心的法官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向他讲了一句话:你是个外地人,要想打赢这场官司是不可能的。 倔强的余建龙以原审判决给付金额过低、工伤伤残抚恤金依法应逐年增加及城北乡政府应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再次选择了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建龙虽然受雇于谭兴禄,发生工伤是陈俊无意触动电源开关所致,但赵永康、谭兴禄和陈俊都不是用工单位,作为用工单位的轮窑厂与余建龙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鉴于轮窑厂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开办单位凤台县城北乡政府承担,故余建龙请求法院判决乡政府承担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工伤赔偿数额,应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原审判决把已死亡的赵永康仍列为当事人欠妥,应予纠正。2003年12月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凤台县人民法院(2002)凤民再初字第6号判决及凤台县人民法院(2000)凤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城北乡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余建龙的伤残各项费用2.976万元整。 三、城北乡政府自1998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余建龙伤残抚恤金750元并至终生,从1999年度起每年7月1日按安徽省公布的上年度和一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65%作相应增加。 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接到终审判决书后,余建龙和妻子抱头痛哭,为了得到这一公正的判决,他们已经抗争了整整6年。 余建龙哪里知道,这份神圣的判决书,在城北乡政府领导眼里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 终审判决下来后,城北乡政府却根本不买法院的账。在余建龙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递交了《申请执行书》、《强行执行申请书》和《查封财产申请书》后,一直到2006年3月,他才收到4000元执行款,被欠工伤保险待遇等各种费用(含垫支的医疗费)累计达到12万元。 余建龙向笔者哭诉,城北乡现在的党委书记,原是凤台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在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执行公务时,这位书记说:“你们要执行的话,叫院长来找我执行,你们来不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无奈之下,2006年4月5日,余建龙又向凤台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案件。凤台县人民法院则要求余建龙与城北乡政府签订所谓的执行调解协议,即从2006年开始,以后每年城北乡政府只要付给余建龙9000元人民币,以往的账一笔勾销。余建龙不接受凤台县人民法院的“好心”,要求其执行终审判决。法院的人见余建龙不“领情”,就告诉他:你不同意就算啦,你就是去上访,就是跑到北京,找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回头来还是要我们县法院来执行! 2006年5月18日,余建龙写信给时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黄爱华(现淮南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诉说自己的遭遇。黄院长对余建龙的遭遇深表同情,她饱含深情地批示:“外地农民工来淮务工致残,年纪轻轻丧失了左臂,但到目前才执行到4000元现金,远不能满足其医疗费用。是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还是我们的工作没有到位,请丁院长(丁从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任局长(任永乐,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关注此案件执行,督促县法院加大力度,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不要让申请执行人流血再流泪”。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从起批示:请任局长阅处,建议批转凤台法院,速按黄院长批示办理。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任永乐批示:速转县法院。切实落实两位院长意见,加大力度,尽快执结。 如今,余建龙的控诉信经多位上级法院领导批示转到凤台县人民法院已经一年多了,余建龙的工伤抚恤金还是没有拿到手。到今年9月28日,余建龙工伤致残已经整整10年了,10年来这个重庆打工者已经负债近10万元,他不知道凤台县城北乡政府抗拒执行法院判决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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