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该不该义务植树引发公众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4:50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众所周知,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因为义务植树的事情,河南阿庆嫂公司却两次与郑州市绿化委对簿公堂。阿庆嫂公司认为,农民工不应该重复植树;郑州市绿化委则称,义务植树主体包括农民工。2007年10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农民工该不该义务植树?

  郭丛生 刘娜/文

  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遭遇处罚

  创办于1995年的河南阿庆嫂公司,坐落在美丽的河南省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经过10多年来持续稳定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以餐饮业为龙头、河南省分店最多的综合型集团公司。目前,阿庆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10多家酒店、一个服装加工厂、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两千余亩绿色原材料科研基地、一家园林绿化公司,总资产达6000万元。

  2006年3月1日,阿庆嫂公司收到一份郑州市绿化委下发的“义务植树通知书”,“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两周内,到邙山植树点完成50人的植树任务。而在此期间,郑州市金水区绿化委也通知公司要求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因公司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植树活动,该公司便分两次向郑州市花园路、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缴纳900元绿化费,旨在以费代劳。

  岂料,2006年3月22日,阿庆嫂公司又一次收到一份市绿化委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当月内到邙山植树点,完成398人的植树任务。

  郑州市绿化委这次缘何要求阿庆嫂公司完成398人的植树任务?其依据是,根据调查,阿庆嫂公司共有11家酒店,按照规模估算,其员工在1000人以上,所以核定实际植树人数应为398人。

  50人的植树任务,眨眼间变成398人的植树任务,阿庆嫂公司实在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公司刚向金水区绿化委交过绿化费,再者,公司酒店员工大都是外地来郑的农民工,他们在老家已经履行了植树义务,如果再在郑州市参加植树,等于是重复履行义务,这明显不公平。所以,公司在报名时,撇开了这些农民工,只报了户口在郑州的员工人数,而这样做并无不当。

  之后,由于对郑州市绿化委的这一做法不服,阿庆嫂公司并未派员工前去植树。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令阿庆嫂公司始料不及。2006年8月8日,郑州市林业局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未组织398名员工按规定完成植树任务,又未缴纳9950元绿化费,决定对其罚款1.99万元。

  “按规定,没有前往完成植树任务的,应按照每人25元的绿化费上缴财政,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但阿庆嫂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所以我们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后,郑州市绿化委工作人员这样解释。

  状告绿化委要求撤销其行政行为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阿庆嫂公司深感不满。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他们决定通过法律讨个公道。

  2006年12月,阿庆嫂公司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绿化委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绿化委作出的处罚决定。

  2007年3月1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郑州市绿化委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数额适当,故判决维持郑州市绿化委的处罚决定,驳回阿庆嫂公司的起诉。

  阿庆嫂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随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郑州市绿化委2006年3月22日作出的郑绿植字“2006”第A-LB001号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判令郑州市绿化委依法查明原告真正有义务参加植树人员的准确数额后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2007年6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绿化费引起的行政官司。

  上午9时,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阿庆嫂公司董事长柳娥已早早坐在了原告席上等待开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郑州市绿化委通知中所明确的398名植树人数的准确性展开了激烈辩论。

  阿庆嫂公司在上诉中称,他们已经缴纳过绿化费了,所以不应再重复缴纳,并当庭拿出了几份票据,其中两张是向花园路和东风路两家办事处缴纳的绿化费500元和400元。

  阿庆嫂公司接着对市绿化委下达的植树人数的统计方式提出异议。该公司称,本公司餐饮业人员大都来自外地农村,流动性大,有的干一两个月就走了,他们在户籍所在地可能都已经履行过植树义务。因此,统计我公司义务植树人数时,应除去这些外地在郑务工人员,但郑州市绿化委仅仅查了一下店里的人数,就认定这些人在郑州市都有植树义务,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此外,郑州市绿化委连续下发不同人数的通知书,两次相差8倍之多,这属于重复行政行为。

  阿庆嫂公司据此提出质疑:义务植树能否同一年同一人重复履行义务?同一年同一单位能否重复缴纳绿化费?此外,本案的实质性问题就是398人的来历,为何郑州市绿化委第二次行政行为确定的人数与第一次通知确定的50人相差近8倍?而这398人中有多少是郑州市户口,有多少是常住户口,又有多少是临时户口?这些都是被告应当查明而未查明的。

  阿庆嫂公司最后表示,公司并非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只是要求行政行为要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是按其不准确的数字罚款了之。

  被告郑州市绿化委则辩称,在下达“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之前,金水区绿化委的“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已经被撤销,所以绿化委不存在重复行政行为。

  根据《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等的义务植树任务由郑州市绿化委组织安排,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这表明,即便在郑州打短工的农民工,在郑州市也有植树义务。当然,如果阿庆嫂公司能提供出该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在老家已履行该年度植树义务的证据,市绿化委肯定会在统计人数时,将这些人员排除在外。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权下达植树任务或收取绿化费。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到绿化委可以委托办事处收取绿化费,郑州市绿化委也没有作出这样的授权。因此,办事处无权收取这笔费用。

  郑州市绿化委据此发表意见说,绿化委作为义务植树工作的行政主体,曾通过媒体发出公告,但阿庆嫂公司逾期没有上报人数。随后绿化委按规定对原告应参加人数进行核实,并将义务植树通知书送达该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绿化委也不存在重复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阿庆嫂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且均不愿意协商解决,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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