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严守执业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5:02 法制与新闻

  律师应严守执业纪律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实际上等于判了我们‘死刑’,这样的处罚,实在太重了。”李利认为,司法厅混淆了“行贿”与“送礼”、正常交往和违纪行为的界线。

  安徽省司法厅代理人施友树认为,关于行贿行为的情节问题,原告从不同侧面、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其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过重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其一,法律法规对律师行贿的处罚未作情节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对律师行贿行为的处罚规定,并未作出情节区分,其他法规规章也未就此作出规定,因此,笼统、概括地说“情节轻”、“处罚重”,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其二,律师行贿行为的情节不能仅以数额来衡量。行贿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律师向法官行贿,更是直接损害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其行为在性质上就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严厉处罚和制裁的行为之一。

  施友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对律师的吊证处罚作了两款规定,第一款是包括行贿等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二款是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处罚上,是把行贿行为等同于普通故意刑事犯罪来处罚的,这体现出《律师法》预防和杜绝律师行贿行为的立法意愿。“行贿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处罚方式的差异,即实施行贿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将受刑事处罚;而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受行政处罚。”

  一位律师把给法官送钱送物归责于阜阳当时的从业环境,认为管理部门应当考虑这一因素,从轻处罚。

  这位律师说,近些年来,阜阳中院3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相继落马,阜阳中院窝案中还有阜阳中院副院长王建民、朱亚,执行庭庭长王春友、副庭长尚杰,经济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和平,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副庭长薛懿,刑一庭庭长巫继成,刑二庭副庭长李先义等10余人。在那时,阜阳律师的生存空间狭小,有时不得不违心迎合。

  被吊证的董卫东说,他被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的一起违纪事件,很能说明这一点。 2003年年初,他在代理安徽省宝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在二审审理期间,他和宝兰公司老板请董炳旭吃饭,吃完饭后,宝兰公司老板让他转交给董炳旭一个装有3000元的信封。

  该案在一审时,经司法部鉴定,联通公司伪造《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被界首市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宝兰公司胜诉。然而经阜阳中院二审后,宝兰公司败诉。后来,董炳旭案发后董卫东才知道联通公司在二审时给董炳旭送了5000元。

  对此,安徽省律师管理处处长朱俊酬说,这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条件。法律法规是刚性的,除非有法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恰恰相反,律师行贿是律师法严厉处罚的问题。

  朱俊酬认为,安徽省对律师行业的整顿历来是适度的,保证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本案的查处,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全省律师以此为鉴,警钟长鸣,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通过勤勉、规范、廉洁、自律的执业行为,做构建健康和谐的律师与法官工作关系的促进者、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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