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盗窃案引出持枪杀人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5:29 法制与新闻

  蹊跷盗窃案引出持枪杀人案

  2007年的春节来得比较晚,3月份,人们还沉浸在过年的喜庆气氛中,而此时的“12·11”杀人案案件侦破因缺乏线索仍没有一点进展,一切似乎停滞了下来。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一件突发的盗窃案让专案组民警们为之一振!专案组民警通过对盗窃案的缜密分析,“12·11”杀人案案情逐渐变得明朗起来。

  3月3日,距2007年的元宵节还有一天,兰州市城关区兰新市场发生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孟繁军被围堵后开枪自杀。在提取了此案与“12·11”案件相关的物证后,警方发现两起案子有着一定的牵连,遂决定将两案串并侦查。经过现场勘查访问、现场实验后,警方分析认为,该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特大持枪入室抢劫杀人案。

  随着对两案侦查的进一步深入,4月14日,天水市警方在麦积区一出租屋内抓获化名为“王海龙”的涉案嫌疑人朱建林。经审讯,朱建林交代了2006年12月11日,他伙同孟繁军、蒋志强携带枪支、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临夏州临夏市某区,将陈明义及其家人、保姆开枪杀害并抢劫现金、手表、玛瑙等钱物的犯罪事实。据查,朱建林曾因盗窃罪入狱,于2006年8月才被释放。2007年4月24日,在山西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甘肃警方在吕梁市临县一煤矿将潜逃137天充当保安并化名为“李海云”的蒋志强抓获。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在发生4个月后被警方侦破。

  结“生死弟兄”疯狂报复

  该案的发生并非偶然,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

  2006年5月30日,临夏监狱提请给服刑人员朱建林减刑1年5个月。由于朱建林在劳动改造期间表现一般,又是累犯,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0日依法裁定对朱建林减刑1年3个月。接到宣判后,由于未达到立即出狱的目的,朱建林便对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明义怀恨在心,产生伺机报复的念头。

  2006年8月9日,朱建林刑满释放。当年11月下旬某日,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朱建林胞兄)与孟繁军(已畏罪自杀)在孟繁军的租住房内密谋抢劫目标时,孟繁军、蒋志强提出要抢某金店及小金库。这时,朱建林想起了在减刑过程中陈明义曾“刁难”他,报复的欲火再次在他心中燃起。于是,朱建林趋机谎称陈明义有“千万家产”,极力鼓动对其实施暴力抢劫。孟繁军、蒋志强、朱建民听后一致赞同,并合谋分工,积极准备。4人筹资购买了枪支,加工制作了消音器,准备妥当后伺机作案。

  2006年11月27日,4人一同从兰州市乘班车至临夏市后,在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一家饭馆吃饭。朱建林向孟繁军、蒋志强、朱建民3人指认了陈明义,朱建林指示蒋志强跟踪,蒋志强回来后却说所跟踪的人的住房简陋,不像有钱人,朱建林便说明天再确认。第二天,4人继续到临夏州法院大门外守候,却一直未见到陈明义。第三天下午,蒋志强和朱建民在临夏州法院大门外守候,朱建林进到院内接应,孟繁军谎称自己是一名当事人家属混入陈明义办公室,并对陈明义进行了确认。待陈明义下班回家时,朱建林指示蒋志强、朱建民跟踪,跟到了西郊某小区31栋7单元后,又向7单元一楼住户探听了陈明义家的确切住址。2006年11月30日,朱建林等4人从旅社附近商店购买了4把匕首,然后乘班车返回兰州。

  回到兰州后,朱建民感到事关重大,决定退出。纠集朱建民未果,朱建林、蒋志强、孟繁军为了巩固团伙行为,便结拜为“生死弟兄”,并作了宣誓:若遭反抗,每个人手上都必须沾血。

  2006年12月9日中午12时许,朱建林、蒋志强、孟繁军3人携带枪支、匕首潜至临夏市,当晚7时许进入陈明义家,保姆答复陈明义外出开会不在,3人蓄意专等陈明义,只好作罢。

  12月10日下午,3人决定此次行动要做个“了结”,遂分配了作案用子弹,购买了胶带纸、手套、眼镜等工具。12月11日上午,朱建林、蒋志强、孟繁军前往临夏县崔家坡山下,朱建林、孟繁军对各自所持的仿“六 四”式手枪、蒋志强对所持的两支小口径自制手枪进行了试射。

  当日下午5时许,蒋志强在陈明义家附近守候时,看见陈明义回家,即告知了朱建林、孟繁军二人。为了能顺利进入陈家,当晚7时许,朱建林等3人买了几斤桔子和香蕉,伪装成朋友串门的样子,敲开了陈明义家的门。陈明义的妻子开门后,3人刚一进门便见到了从沙发上站起的陈明义,朱建林和孟繁军迅速掏出手枪,向陈明义头部、面部、颈部开枪射击,致陈明义当场死亡。继而,3人持枪将陈妻、陈的孙子、保姆赶到卫生间内,用胶带纸进行捆绑、封嘴。按照分工,孟繁军先在卫生间内将陈妻枪杀;蒋志强在卫生间内向保姆头部连开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朱建林将陈明义的孙子拉到北面卧室行凶时,孩子苦苦哀求:“叔叔,不要杀我。”但朱建林还是凶残地向陈明义孙子头部开了枪。之后,朱建林、蒋志强两人分别搜寻财物。蒋志强用匕首撬开写字台抽屉,劫取现金1.1万余元、手表两块、假玛瑙石制做的伊斯兰念珠107颗(价值107元),朱建林劫取陈义明尸体手腕处的一块手表及口袋内的1000元现金。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明义、陈妻、保姆、陈孙均系被他人用枪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逃逸途中又杀“坐台小姐”

  在临夏市作案后,朱建林与孟繁军逃往天水市。为防止行踪暴露,2007年元月,两人在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一出租房内住了下来。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朱建林、孟繁军将“坐台小姐”刘某召至住处嫖宿。无意中,刘某在屋内看到了孟繁军没有收藏好的枪支。“消息一经走漏就全完蛋了!”两人顿生杀刘之念,以绝后患。次日上午,孟繁军趁朱建林将刘某压倒扼颈之机,持斧在刘某头部猛砸致其死亡,之后两人对刘某的尸体进行了肢解并藏匿。

  案发后3个月,一切似乎显得很平静,几个人决定出去找点“光阴”(偷盗),顺便探探风声。2007年3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朱建民伙同孟繁军、宋某(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兰新市场电器街某号电动车商铺实施盗窃,在将3辆“锡嘉”牌电动自行车(总价值3960元)盗出店外逃离时,被正在巡逻的保安张某等人发现后遭围捕。

  “别过来,我开枪了!”眼看着保安人员一步步逼近,只听一声枪响,孟繁军开枪自杀。朱建民、宋某见此趁机弃赃逃跑。

  为了销毁作案工具,2007年元月初某日,蒋志强将杀害陈妻的自制小口径手枪抛入黄河,另一自制小口径手枪交其母蒋某藏匿,后被警方查获。2007年4月初,朱建林将其所持的杀害陈明义等人的一支仿“六 四”式自制手枪、一支消音器及子弹12发交由朋友宗杰保管。同年4月18日,警方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路213号宗杰租住房内查获上述枪支、消音器及子弹。经鉴定:查获的自制小口径手枪及仿“六   四”式手枪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一审领重刑

  2007年9月1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2·11”临夏法官灭门惨案,在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宗杰等分别被指控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被害人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明义一家的亲属委托的代理人,除了请求法庭对各被告人进行严惩外,还向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提起了35万余元的民事索赔。针对民事索赔请求,各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赔偿,但称无能力赔偿。由于案情重大且证据繁杂,检察机关首次启用了多媒体电子示证系统。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朱建林供认不讳。他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对我犯下的罪行不后悔,因为后悔也来不及了,后悔也不能活着。杀害陈明义一家、特别是杀害小孩子,我禽兽不如……我所犯的罪行不可饶恕,我是罪有应得。我请求法庭判处极刑,立即执行。我想等我被处决(执行死刑)后,把我罪恶的尸体捐献给医学院作研究。另外,我想衷心地对陈明义家人说声对不起,请你们原谅……”

  而蒋志强则以自己当时开枪杀人是受到胁迫而为之,将其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推翻,并辩解称其主观恶性不大,不是主动参与,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朱建民以自己当时参与跟踪陈明义时,并不知道是要抢劫杀人,后得知朱建林等人的意图还进行过劝阻,并且自己也没有参与作案为由,请求法庭对其公正判决。

  待多媒体示证系统将朱建林等人血腥的作案现场一一公布于众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朱建林不服改造,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伙同他人持枪入室抢劫杀人,并非法持有枪支,且系主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志强伙同他人持枪入室抢劫杀人,并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主犯,亦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建民伙同他人在陈明义被抢劫遇害中,起了辅助作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杰在明知是枪支的情况下仍为他人藏匿,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酌情判处。

  9月18日,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朱建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蒋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朱建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合并刑期11年,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宗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庭同时判处4名被告人承担被害人亲属有关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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