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误解新政策 经适房急抛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13:44 BTV《特别关注》

  记 者:赵文涓

  摄 像:

  男播:【正文】今天一大早,记者来到位于双榆树的北京首创金丰房地产经济公司,

  这里的业务员显得格外忙碌。

  【采访】北京首创金丰房地产经济公司 业务经理 王滨 最近我们发现经济适用房登记量有一定的增加 大概20%左右 但是交易量却减少

  【正文】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登记量之所以增加,主要还是一些客户对于新公示的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新政策存在误解。

  【采访】北京首创金丰房地产经济公司 交易客服部 经理 马彦京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的 已签订购房合同的 还是按老办法执行 这个老办法还是按差价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如果在征求意见稿下发之日后签订合同 就按照新办法执行了

  【正文】在首都之窗网站,记者找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部分提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证满五年后的产权人出售房屋,应按原价和出售价格差价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而第三部分明确说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含发布之日,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随版式)以通知下发前的一套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为例,售价为50万,未来再上市时,售价为100万。差价为50万。按差价10%补交土地收益金来算,未来再上市时,只需交纳5万元土地收益金。因此,“老房”业主没必要赶在新政策执行前出售。

  版式:(100-50)x10%= 5(万元)

  【正文】 对此,市建委澄清:已购经济适用房的标志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而不是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时,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判断土地收益金也是根据“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北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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