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出5条辩驳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22:43 南方人物周刊
律师提出5条辩驳意见
庄学义和妻子 图 姜晓明

律师提出5条辩驳意见
庄学义觉得,要是当年没从政,就不会有后来的厄运 图 姜晓明

  审判

  事情已经过去很多年了,庄学义依然记得,自己是昂首挺胸、面带微笑地步入法庭的——他相信自己的清白。

  在法庭上,他慷慨陈词,从他作为最早的林区拓荒者讲起,为大兴安岭招聘了一批建设骨干;为大兴安岭开辟了公路网;大兴安岭8个林业局,他参与了3个的开发和创建……旁听的女同志不禁潸然泪下。

  他当年的辩护律师池英花回忆,这辈子,她再也没经历过那种场面——“开庭的时候,居然有群众排了百人的队伍夹道欢迎我们进入法庭。”

  大律师张思之先生也是当时的辩护律师,他向记者回忆说:“审判庭是在一个大的电影院,人山人海,庭审时我的辩护词让大家不断地鼓掌,结果法官居然宣布,谁再鼓掌就把谁押出去!就那样也没能阻挡人们的热情。”

  张思之认为庄学义“无罪”,提出5条辩驳意见:

  庄学义到达育英林场时,“贮木厂连同贮木厂办公室都已被大火吞噬”,“真正面临被吞噬威胁的正是图强林业局本部”;庄学义当时通报了火情,提出了措施,驱车继续查看火情,三个行为无可指责,而且一路疏散人员,不属于“离开育英”;庄学义“简单地”让曾广播喊话通知群众疏散,正说明庄学义作为指挥员的果断与高效;“没有亲自去各单位部署抢险救灾”不成立,驱车前往,算不算“亲自”?综合厂是不是“单位”?观察火情是不是为了“部署抢险”?庄学义命令曾凡金驾轻骑急速奔向图强直接报警,使图强一万五千之众有所准备,正是积极的救火行为。

  “直截了当地说,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中回避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个是,‘五·七’火灾对于图强局来说,实是意外的天灾,非人力所能抗拒;一个是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对刑事被告人定罪的根据,只能是他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因公诉人的主观意念,或某位领导人的意志……如果不是坚持这条原理原则,决经不住事实的检验!历史终将证明:这是错误。”

  “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使我们不能不预感到:有的同志,在庄案上将决心沿着明知是错误的小道走到底了。这就清楚地说明,以法治国,在我们国家还要经历多么艰难的历程。”

  “老百姓是最痛恨官员腐败的,为庄学义辩护能得到老百姓这么样的拥护,不是很能说明律师的价值、说明庄的案情真相吗?整个审判过程,法庭内外掌声如潮,我是在群众的簇拥下离开的。”张思之老先生回忆说。

  一名坐在前排的公安局干警因为太激动,正要举手准备鼓掌时,被当场“抓获”给押了出去,于是,“鼓掌未遂”一词还成了新鲜名词。

  事隔多年,当年那位鼓掌被押出去的干警王玲向本刊回忆,当时,很多人都认为庄学义没罪,包括一些法院的工作人员——开庭时,他们就悄悄把票给了很多想去旁听庄案的群众,“不然普通人根本进不去”。

  结果,庄学义声泪俱下的陈述,律师精彩的辩护,引起观众热烈地鼓掌,法庭看维持不住秩序,就杀鸡骇猴,把王玲扭送到公安局。而局领导和王玲挺熟,“知道怎么回事,后来就给放了”。

  第二天开庭,王玲换了身衣服,悄悄溜了进去,这次她不敢坐在前面,在后面找了个位子,群众还是照样为庄学义鼓掌。

  但庄学义怎么也没想到,悲剧还是发生了。

  一审、二审,知情者的无罪证言、律师的精彩辩护,都无法改变庄学义的命运: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成为黑龙江省委处分的11名干部中,唯一一个受到实体刑罚的人。

  事隔多年,张振玉这样解释为何唯独庄学义受到刑罚:“可能是图强被大火烧死的人数比较多吧。”

  原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副庭长李春录则告诉本刊记者:“这个案子按法律说确实有问题,但当时是政治因素起作用。为了这个案子,从最高法到省高法都派来了人,上上下下的,我们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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