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执法”莫忘司法公正之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04:25 南方都市报

  政论

  作为中山市2007年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平安中山”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程,目前安装调试工作已进入尾声。据介绍,该工程目前开工建设的电子监控摄像头(以下简称“电子眼”)比原计划多出140个,达到3270个。今年4月,上述所有“电子眼”将全部通过测验并投入使用。

  当前,人们对治安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目光所及,一些商场、社区、办公场所,甚至个人家庭都装上了监控设备以策安全。当前中山“电子眼”的大规模启用,只不过是此一形势下的顺势之举。必须承认的是,这样的技术举措,对于治安形势的改善,当有一定成效。

  但和所有的技术手段进步一样,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改善治安状况的同时,也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利。近年来,这方面的案例和司法诉讼已是屡见不鲜。这就引出了一个重大的命题:谁有权决定安装此类电子监控设备?在何种场合安装?如何确保收集到的资料不被滥用、盗用、恶意利用?以达成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公民隐私权的平衡。

  仔细考察这些问题,可以发现核心是如何划清公民隐私权利、政府权力与公共安全利益的边界的问题。

  在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公共场所安装监视系统,可被视为个人、公众与政府三方之间达成一个妥协交易:公民为了个人安全和公共安全,让渡部分隐私权利,委托公权部门进行监管。在这个框架中,公民应有权参与监视规则的制定,个人的正当权利要能得到恰当的法律保护。

  只有建立起这样的基本共识,关于“谁有权设置摄像头”、“可以在哪儿设置”、“如何防止监视资料被滥用”等问题才能够迎刃而解,才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涉及到程序、罚则等技术性细节设计。

  就“电子眼执法”而言同样如此,有关部门改善治安状况的用意和决心自是无可厚非,这本身就是其公共责任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将此良善美意转化为促进民众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权利保障现实,则需要更深入的理念观照和细节追查了。具体而言,我们认为,“电子眼执法”的使用,至少应该在使用路线、安放位置、数据使用及保管、争执处理及司法救济渠道等有关内容引入广泛的公众意见和讨论,并做出明确的规定。

  就更大范围而言,鉴于“电子眼”在当前生活中的使用状况,有关立法机关对此应承担起规制监控和立法保护的重任,以回应公众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担忧,这更是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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