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领导体制改革依据国情需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13:06 新华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一直在持续。

  除了恢复设置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委之外,我国还实行了总理负责制。

  我国与苏联在国家领导体制上有两大不同点。一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一个,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苏联由于民族关系的特殊性,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最高苏维埃,类似于西方国家的上议院和下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其二,苏联的最高政府机关实行的是委员会制,而我国实行的是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所谓总理负责制,即指国务院的所有权力集于总理一人。我国的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组成。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虽然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但在充分听取意见之后,最终决定权还是总理享有。

  胡锦光教授说,苏联的委员会制是国务会议所作出的所有决定都须经委员投票决定。而我国的国务院作为行政部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所执行的法律、决定、决议都已通过全国人大民主的程序。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这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具有较高的行政效率。根据这一实际的发展需求,总理负责制应运而生。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也同样是出于这一考虑。

  此外,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依照现实国情需要作出了各种调整。

  比如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权力分配的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54、75、78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立的法律只能称为条例,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位条例》等。

  但是改革开放之后,立法需求激增,每年只召开一次的全国人大显然无法满足立法需求。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82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范围也得到了扩充,比如它可以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胡锦光教授解释说,这同样也是为了提高效率,及时处理国家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此外,2003年设置的专职委员,也提高了委员的专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委员长会议,更便于迅速处理日常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另如,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法制委员会”(1983年改成“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后又增加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所提交的不同类型的议案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法规进行备案审查。胡锦光教授说,虽然专门委员会发挥的只是准备性和协助性的作用,但却明显有利于全国人大更充分地发挥监督效能。

  长期观察我国当代国家领导体制改革的叶笃初教授向《瞭望》新闻周刊表示,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国家领导体制所发生的变化,其改革方向无不以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为依归。未来,我国国家领导体制也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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