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重审背后逻辑:是否于法有据不再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12:05 中国新闻周刊

  当法院被当作一个综合治理机构的时候,发回重审是否于法有据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 本刊记者/韩永

  “有话直说,不要绕!”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中院再次开审。在众多媒体记者的关注下,律师杨振平欲以一种别致的方式开始辩护,提出要以柜员机作为被告,被主审法官当庭喝止。

  随后,当另一位律师吴义春又一次提及媒体时,主审法官提醒他注意“职业道德素质”——法官似乎认为,一些本不该向媒体泄露的信息被泄了出去。

  在许霆案一审判决后,媒体的报道激发起汹涌的民意,对判决提出强烈质疑,现在,此案在广东省高院短暂停留后,又重新回到了广州中院那里。

  “他们(广州中院)很恼火,”一位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

  重审理由不攻自破

  虽然在对许霆行为的认定、相关法条的理解以及对一审判决的态度上,专家都分为尖锐对立的两派,但在是否应发回重审这一点上,两派的观点却惊人地一致:广东省高院“就地解决”,远比发回重审更符合法律的逻辑。

  所谓“就地解决”,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有两个路径,一是省高院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直接审理,二是请示最高院对争议问题做出解释后审理。

  就第一个路径,受访专家认为,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然不足以服众。

  “这是一个万金油理由,什么情况都可以往里套”,广东省政协委员律师刘涛认为,“任何一个案件,要在法律上把它的全部事实查清是不可能的,”而“按照普通案件的标准,(该案)证据已经足够,也不存在事实不清这个问题”。

  本案的事实其实非常简单,即许霆在发现取款机突然间变成了“印钞机”之后,下意识的狂喜湮没了可能的理性,连续取款170余次,从仅有170余元的银行卡里取走了17.5万元。这一事实既有银行的录像为证,当事人也对此供认不讳——虽然在2月22日的庭审现场,许霆出人意料地将其取款行为解释为“替银行保护财产”。

  但一方面,动机在定罪中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而多从行为本身去推理,且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描述;另一方面,这一描述招致包括其父亲在内的绝大多数人的指责,它在更多的时候成了别人攻击其说谎的一个靶子。网络上的民意因此有所转向,其父许彩亮将这一举动视为导致辩护方庭审被动的一大要素,许霆显然高估了在媒体注视下的这一举动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从原判决所激发出的汹涌民意来看,大家矛头所指,并非是事实和证据,而是法律本身。

  并且,记者发现,广东省高院“事实不清”的说辞,竟被自己的做法轻松攻破——广东省高院的这次发回重审的裁定,是一次非公开审理,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惟有那些按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并且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确认“事实清楚”的案件,才可以适用“不公开审理”。

  如果广东省高院的不公开审理是依法办事,对该案“事实清楚”的结论就不难推出。而对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而不是发回重审。

  这种规定的法律逻辑正如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所说:“一审完毕,说明广州中院已经对法律理解完毕,到了二审,就应该看省高院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了。”

  而如果省高院没有自己的理解,或者不敢妄加理解,还可以走第二条路径,就是向最高法院请求做出司法解释。在受访专家眼里,这是一条早晚要走的路径,只不过是由谁来走、何时开始走的问题,因为这一案件所引发的很多争议——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一、柜员机是否是金融机构;二、许霆的取款行为是否够得上盗窃罪中的“秘密行为”;三、1997年最高法院对盗窃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做出的司法解释是否已经过时等,对于一个中规中矩的省级法院来说,已是“非请示不足以解决的问题”。

  更何况,请求做出司法解释的先例每年都有很多,以至于广东省资深律师朱永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每年都会收到一本记录了上一年司法解释的汇编。

  但广东省高院“反其道而行之”,其可能造成的困境显而易见:省高院都觉得烫手的案子,市法院更不敢妄下判断,唯一的办法还是静待最高法院的批示。

  现在又多了一道程序:先向省高院请示,再由后者向最高法院请示,这样下来,发回重审就等于白白绕了一圈,浪费了大家感情不说,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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