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拟作5个方面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12: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

  全文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频发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安全问题较为突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在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两项内容,即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布局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化,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进行安全论证;并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查、批准程序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是,与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对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第十三条)

  三是,明确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的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第十五条第三款)

  四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并规定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用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是,增加规定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防护距离的内容。(第十九条第二款)

  六是,在统一并适当减少要求企业对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的频次的同时,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被检查企业对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提前进行安全评价,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严格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七是,增加规定了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进一步严格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一是,增加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将其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记录定期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内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规定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是,明确禁止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四是,增加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网络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适用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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