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规定博物馆设立者须承诺不追求经济回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18: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9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9日公布的《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博物馆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申请设立博物馆提交的博物馆章程草案中,应包括博物馆设立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承诺。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照条例设立的博物馆具有法人资格,享有博物馆的权利,承担博物馆的义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博物馆名录,并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和安全消防设施。展室应适宜对公众开放,展室面积应与展览规模相适应。

  (二)具有与博物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且能形成展览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博物馆的藏品数量应当在500件(套)以上。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设立的博物馆,或收藏大型藏品的博物馆,其藏品数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全馆正式职工数量的70%。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应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宗旨及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四)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的原则和程序;(五)藏品以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六)博物馆设立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承诺;(七)章程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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