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提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1日04:5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阳春三月,生机勃勃的中国将迎来新一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作为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主党派正怀揣各种治国安邦良策走进中国的最高议事殿堂。在他们充满真知灼见的建言中,事关中国可持续发展命运的环保话题被越来越多地触及和探讨。值此“两会”前夕,我们从中选取了一部分有关环保问题的建议提供给读者,以期引起对环境保护的更多关注和参与。

  民革中央提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议

  还近岸海域碧水蓝天

  我国拥有1.8万公里大陆海岸线及临近海域,从总体上看,我国海域污染形势十分严峻。

  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14.9万平方公里,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江苏近岸、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大部分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主要表现在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河口产卵场退化、生境丧失或改变、生物群落结构异常等。

  造成近岸海域污染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存在着环保部门、海洋部门、交通部门、渔业部门及部队“五龙管海”的现象;区域合作不力。区域之间标准、体制不同,各自为政,上下游本位治理、责任互相推诿;相关法律法规不严,可操作性差。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配套条例迟迟没有出台;治理海洋资金渠道不畅,部分已经启动项目由于后续资金不能到位、久拖不能完成。

  为此,我们建议:1、建立一个权威性协调管理委员会,落实海洋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现海域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共建共管。2、加强区域协调,相互监督。3、加强海洋规划,完善法规,依法治海。4、坚持海陆联动,严格控制海域污染。5、增加环保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完善投资保障机制。6、加大对沿海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力度,建设符合生态经济要求的沿海(岸)新型工业体系。7、推进科技创新,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8、强化综合管理,全面开展海洋资源与生态修复工作。

  民盟中央提出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建议

  发展可再生能源自主技术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自《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是自主技术不成熟,关键技术严重依赖国外。当前国际上流行的MW级先进风电机组、生物质直燃发电锅炉、太阳能光电所需要的多晶硅原料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设备和材料全部依赖进口。二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无序状况严重。近年来风电项目集中上马,建设成本飞速上升;太阳能电池一哄而上,也导致了硅材料价格一路飞涨。三是可再生能源立法存在缺陷。根据目前的招标定价办法,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几乎没有盈利的可能性,导致大批资金不得不撤离。此外,对于配套性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发展目标的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监测与执法等方面和环节,《可再生能源法》均有不完善之处。

  为此,我们建议:一、加大支持力度,降低企业发展成本。一方面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领域的投入,迅速提高我国技术、设备自主研发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财税、补贴等方式帮助企业分担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成本。

  二、正确引导,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良性发展。政府应积极探索,正确引导其发展,既保持健康有序又不压制竞争活力。避免造成投资过度集中、资源过度开发,形成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的局面。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可借鉴德国等国的做法,给予明确、具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参与可再生能源研发、生产的企业盈利,消除相关企业的后顾之忧。同时,通过建立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制衡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立法执行机制,结合市场力量和社会参与,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民进中央提出改革太湖水环境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建议

  治太湖必先治理体制机制

  太湖流域以占全国3%的人口,创造了全国近12%的GDP总量,在各大流域中经济发展水平最高,但也是水环境质量最差的区域之一,且近年来持续恶化。究其原因,管理体制机制上的弊病是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中央对地方的监管难以落实。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优先考虑和制度不健全,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环境政策往往难以落实到位,出现中央对地方监管制度的缺失。其次是流域管理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是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在体制安排上存在与流域性污染不对称,由此导致各行政区污染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责任。

  改革太湖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可以分别从机构、机制两方面着手。在机构改革方面,可成立由国务院代表和流域各主要省区政府代表参加的“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太湖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议事和协调机构。在机制建设方面,应建立地方官员环保考核问责机制,特别是建立断面水质责任制和区域排污总量责任制,将环境指标真正纳入地方官员考核体系;建立跨行政区的环境合作机制;建立跨行政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的纠纷调解机制,包括协商机制、仲裁机制、法律诉讼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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