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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建议允许低收入者使用公积金租房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01:2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记者获悉,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交一份集体提案《关于修改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建议,其中特别强调,为了保障让更多低收入人群有所居,应当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使市民租房也可以动用公积金。 公积金应覆盖进城务工人员 此次民革中央的集体提案专门强调,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让更多的城镇居民纳入这项住房消费保障体系,建议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有关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缴存规定。 提案提到,为了维护公积金缴存人合法财产权属,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三条修改为“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租房住也应可提公积金 提案中提到,为了让更多中低收入职工从公积金制度中受益,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应进一步拓宽。因此,建议住房公积金除了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可以动用公积金外,在装修、维修、租赁自住住房时,也应该允许动用公积金。 参与此次集体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市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庄威说,如果公积金也可以用来租房,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为低收入人群切实解决住房的困扰。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为了避免城镇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提案特别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明确,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则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原则上不得高于12%。同一城市,缴存的比例也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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