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01:5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王海平

  如何彻底完善并保护进城务工者利益,使他们享受同城待遇,是当前民生话题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2月29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六章三十七条的《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日前经该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赋予实施。

  江苏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这是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政府规章,“办法的实施,将最大化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解决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拖欠或者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是农民工利益保障和维权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办法》因此出台了工资支付期限,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此举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避免了农民工工资长期拖欠。

  另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办理奖励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等部门出台具体缴纳办法,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收管理,“有出现拖欠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扣除,甚至全扣。”

   社会保险本地化

  《办法》结合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和缴纳标准,按照劳务派遣组织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对于确实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非本省户籍农民工,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因为进城务工者的流动性很强”,省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因此必须明确退保。《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子女教育等同“城里”

  子女教育问题,是进城务工者的最大的寄托和后顾之忧。

  《办法》从“跟随进城”和“留守”两个方面给出规定:跟随父母进城的子女,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安排接受义务教育。“进入公办中小学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其他费用”,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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