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公司机密营销总监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06:25 重庆时报

  

出卖公司机密营销总监赔5万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渝中教学点举行新《劳动合同法》“模拟仲裁庭”本报记者 唐国利 摄

  王伟与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

  将这一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并参与了这笔生意

  2007年3月9日,王伟向单位辞职

  仲裁庭判处王伟支付5万元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 唐国利) 渝北一家公司的营销总监,虽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却向竞争对手透露本单位的商业机密,致使对手签得6万余元订单。单位告上仲裁庭后,该员工被判支付5万元违约金。昨天,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庭将这一案例搬进了西南大学课堂。

  入职时与公司签了保密协议

  王伟原是渝北区一公司的营销总监,2005年12月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在王伟工作期间及离职两年内,不得将单位的客户网络、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向单位内部无关人员或竞争对手泄露,否则王伟将向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出卖公司6.6万元生意

  2007年2月,王伟在单位得知一单价值6.6万元的买卖信息后,将信息透露给了本单位的竞争对手,让对手单位将这6.6万元的合同签到手。

  最让人感到不可理解的是,王伟居然还在签订的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而这个名字,最后成为仲裁他“吃里爬外”的铁证。

  辞职逃不脱被罚

  2007年3月,王伟为防单位追究责任,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3月15日,王伟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2007年4月,单位这才发觉这单生意被“出卖”,于是将王伟告上了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庭。

  王伟虽然在单位发现问题前就辞职了,但他应付的责任却并不能因为辞职而逃脱。仲裁庭在考虑王伟原公司的损失,还有王伟的赔付能力后,判处他向单位支付5万元违约金。

  专家:保密协议具法律效力

  “一条销售信息,别人从其他途径也能知道,这算商业机密吗?”一名国企员工当场向有关专家发问。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密协议”经劳动者确认签字后,协议上的条款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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