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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是否酒后驾车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07:32 中国青年报
肇事者是否酒后驾车 在本案中,肇事者是否属于酒后驾车成了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7年8月,贺宏向河津市纪委、山西省纪委等部门反映吕印发酒后驾车肇事等问题。2008年1月,山西省纪委委派的调查组向贺宏口头宣布了调查和处理结果,主要内容是:酒后驾车证据不足,因无抽血化验,不能说喝酒了也不能说没喝酒。吕印发肇事属实,交警现场登记的驾驶员名字和肇事者名字不符是事实。对吕印发诫免谈话,书面检查。 吕印发是否酒后驾车? 河津市蒙古大营饭店总经理马丰彦向记者证实,2007年5月4日中午,僧楼镇信用社主任杨增义、阳村乡党委书记张全民、僧楼镇侯家庄书记侯苍善等7人到蒙古大营饭店喝酒,因彼此非常熟悉,马丰彦陪他们喝酒。稍后,吕印发赶来,“来的时候话稠,因为已经在别的地方喝了”。到后,吕印发和侯苍善喝了几杯白酒,随后又喝了啤酒。“他们吃饭共两个小时,我陪了一个小时,走的时候,我在大门口和他们打了招呼,所有人都喝得东倒西歪的。” 马丰彦提供的酒水单显示,8人吃饭(包括一名女性),共消费白酒6瓶,啤酒7瓶。 2月21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僧楼镇信用社主任杨增义。杨说:“吕印发来得迟,当时我已经喝多了,只知道敬酒,吕印发喝没喝不知道。” 记者问:“你敬酒时吕印发喝没喝呢?” 杨答:“印象中碰杯了,吕印发喝没喝我就不知道了。” 2月20日晚,记者联系到阳村乡党委书记张全民,张表示愿意第二天和记者见面,但21日中午以有事为由拒绝见面。 贺宏提供的与张全民的通话录音显示,张全民没有否认他在河津市纪检委做吕印发没有喝酒的伪证一事,并对贺宏说:“我就作伪证,把你放展(方言‘看你能把我咋办?’的意思)。” 另一段录音中,僧楼镇侯家庄书记侯苍善说:中午吃饭时,吕印发因来迟先喝三大杯啤酒,再划拳连喝五大杯啤酒,然后又喝白酒。喝完酒后,吕印发开车,与张全民同乘一车。 侯苍善直接拒绝了采访,称“吕印发喝没喝酒,省纪委已经做了调查,你可以去查。” 2月20日,记者通过河津市委宣传部联系采访吕印发。吕印发表示:“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开庭时欢迎记者前来采访!” 2007年8月31日,贺宏向法院起诉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吕印发和韩瑞红,请求判令河津交警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72.3899万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07年12月20日,吕印发向法院提交了《答辩及反诉状》,同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书无效。反诉书说,只因马梅芳患有陈旧性心脑血管及高血压、糖尿病等病症,遂在4天后借口要外出检查,并乘机对自身原发疾病进行了治疗。期间,贺宏获知反诉人存在工作变动的情况,便施展各种手段胁迫于反诉人,反诉人为息事宁人,违心地被迫以协议方式付给了对方13.16万元用于修车和所谓“治疗”,这些钱应该退还。 贺宏说:“吕印发升官时找人顶替,升官后又说我胁迫他,喝了酒找人作伪证,和交警串通做假文书,我就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 据了解,山西省纪委已经着手进行第二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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