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意愿PK分配名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10:58 《小康》杂志

  选民意愿PK分配名额

  10月中旬,石河子选区选民把21份400多名选民签名的推荐书,递交给相关选民小组,有的被拒收,有的虽然没有拒收,但也遭“作废”的厄运,原因仅一个,潘中林既不是“科技领导干部”。

  此前,农科院选举领导小组在选区公示了该选区的正式代表名额分配明细表,其中明确代表候选人的条件必须是男性,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非党员等。

  新疆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潘中林想不通的是,上述对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规定,并没有身份、职业、性别、民族等条件的限制。然而农科院选举领导小组以其不具备“科技领导干部”等条件为由,视21封合法推荐书为作废,他认为这是于法无据,也是违背选举法的。

  选举过程中,老潘曾通过院宣教处提出请求,由院法律顾问解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受身份、行政级别、族别等等限制的法律依据,但并未得到回应。

  事后,选民张万新自发到石河子市人大询问潘中林初选通不过的原因。接待他的是人大办公室副主任张龙。面对疑问,张龙的解释是:名额分配方案给石河子选区1个干部、1个少数民族名额确实有人大的考虑,一个原因是农科院是驻市单位,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只能给他们分一个干部名额;石河子又是个汉族人聚集地,少数民族很少,要完成比例只能规定大一点的单位必须有1个少数民族,这也是选区必须承担的任务。

  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选民10人以上联名并没有对行政级别、民族等限制,仅限制数量。然而,在中国人大换届选举的程序中,为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确实会作相应的比例分配,由此造成换届选举程序中跨不过去的具体操作与法律相背离的尴尬现实。

  向选举法较真到底

  多数人碰到潘中林的情况,可能发几句牢骚也就算了。不就是个人大代表嘛!

  但是,老潘不是这样的人。

  “这次完全把‘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选’抹杀了——选区400多名选民推荐我,人数占了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他们却可以公然把我去掉。这让老百姓以后如何有参与热情?又怎么体现民主?”

  10月,石河子司法局司法援助中心主任作客航空热线。潘中林打去咨询:“选民推荐的初步候选人是否受族别、行政级别的限制?”主任被问住了,说回去查查资料。周四他在电台中答复:初步候选人要照顾到代表比例和名额分配。

  老潘反问:如果这样说,县乡一级多少候选人的被选举权没有了?多少选民的选举权没有了?这么解释法律依据何在?激烈的交锋使得主持人不得不打断对话,建议其私下沟通。

  11月7日,潘中林一纸诉状把石河子市选举委员会和农科院选举领导小组告上了法院。他在诉状中写道:“选民10人以上推荐代表候选人,用行政级别、民族等等条件限制,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被选举权遭受侵害,曾投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没有任何回音。”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应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不得把持包办。’自立‘土’政策,限制选民依法自由选举,是‘把持’和‘包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半个月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是“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较真的老潘又上诉到中级法院,春节后他得到二审结果: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今年1月,中组部换届选举督察组入驻乌鲁木齐,老潘通过自治区群众绿色通道寄去了材料,给自治区人大反映了情况,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电子信箱发了信件,但都未有明确回应。老潘感叹:“这是我们的现实吧。”

  这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信心, “只要人大拿不出法律依据,我就要较真到底”。潘中林将继续向石河子市中级检察院和中级法院申诉,甚至准备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老潘的执拗来自于对民主法治力量的信仰。

  “我如果没有文化、互联网不会用就算了,可我现在是老师,教的就是政治,有这个知识水平,也有一定的话语权力,我为什么不说呢?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乡可以直接选举,这么好的政治资源不能用太可惜了!如果只是我一个人,那我就不争了。如果没制度也就算了,可是有制度而且制度可操作性非常强,这样公然违背怎么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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