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建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21:1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3日电 (记者 王圣志) “建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是协调股东利益与公众利益需要,也可促进上市公司更多地关注自身社会责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分行行长赵鹏说,“我建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有必要加入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促使其成为合格的‘法人公民’。”

  截至2007年末,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达到1550家,总市值突破32万亿元,其中总流通市值达到9.3万亿元,上市公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显著增强。赵鹏代表说,中国证监会已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这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上市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赵鹏说,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应当加入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赵鹏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以及实现股东价值回报之外,还要关注其对员工、消费者以及环境等的社会影响。中国经济在保持高速增长势头的同时,贫富差距、环境破坏、员工劳动保护等问题日渐突出。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向社会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改善自身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如果上市公司能够率先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将可以有效引导非上市公司关注自身的社会责任,逐步形成良好的自主自发氛围,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赵鹏建议,建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可逐步实施。首先建立电信、有线电视、水务、高速公路等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每年随公司年报一同发布,内容包括社会责任的方方面面。而对于非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可以只发布环境报告。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不按时发布的予以股票停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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