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律制度促进节能减排的建议(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0:06

  第二,完善环境监管的制度与措施,建立适应节能减排要求的环境标准、产品标准、产业标准、生态标准,完善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等,将监管措施落实到具体的生产过程和具体的产品,实现以过程控制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第三,完善环保执法问责制,将对政府节能减排考核的指标、考核程序、考核后果等内容形成严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并严格实施。同时,还必须真正解决运动式执法、以审批代替监管、以处罚代替服务、以企业责任抵消政府责任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节能减排职责的部门,都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将节能减排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第四,执法与司法机关合理采用法律的惩罚性措施。从性质上看,一般排污行为是正常经济活动的副产物、对社会具有一定的“正价值”,而恶意排污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是社会发展所不能接受或者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加大对恶意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具有正当性,对构成犯罪的排污行为人实施刑罚是理所当然的。但也必须看到,执法机关对于“恶意”的把握不当,也可能导致适用范围的扩大化,造成发展与环保的“不和谐”。因此,正确把握一般排污行为与恶意排污的关系,进行充分的利益权衡,在既能保护环境、又不损害企业正常经营利益两个方面找到平衡点,是对执法和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我国应彻底改变以资源环境为巨大代价的发展方式。如果不迅速转变增长方式,我们的资源支持不了,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将难以为继。因此,法制建设应该为中国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道路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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