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亏损谁该“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1:06 新晚报

  据新华社上海电(记者 刘丹)委托他人炒股,4个月亏损人民币近10万元。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委托人一纸诉状将被委托者告上法庭。近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委托者付给委托人9.5万元作为炒股赔偿金。

  去年4月,37岁的郑芳(化名)结识某证券公司员工林军(化名)。之后,郑芳拿出全部积蓄委托林军买卖股票,两人约定:炒股“割肉”须经郑芳同意,若盈利双方三七分成。去年4月至5月间,郑芳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先后存入资金30万元供林军炒股。同年8月31日,郑芳得知账户内的股票钱款余额仅约20万元,炒股本金亏损了9.763万元。

  有关法律人士提醒:如投资者确要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双方须签订详尽的委托合同,并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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