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盗 物管称事不关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1:43 金羊网-新快报

  业主认为物管无视整改通知,对失窃事件负有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 张亮 实习生 李敏)昨日凌晨1时许,黄埔东大沙地某小区55梯17楼顶层的两户人家一夜被盗,损失2万元现金和一批首饰相机等物。由于天台有墙檐可供窃贼攀爬,顶楼曾有多户人家被盗。

  据被盗的1708室业主林小姐介绍,昨日清晨6时许起床后,她发现一些钻石首饰和数码相机不见了,厨房窗户上和进门处留有陌生人的脚印。“从现场看,小偷是从顶层天台爬下来的,脚印约35码大。隔壁楼1703房有2万多元现金及金链被盗,损失非常大。”

  据业主称,由于天台有排水管和半月形拉梁,这给窃贼攀爬提供了便利,自2004年来顶楼已有多户人家发生失窃事件,派出所就多次发出整改通知,可物管公司却一直无动于衷。由于楼梯大门属防火通道,早上有业主上楼顶锻炼,所以顶楼虽然有铁门,平时却没有关死。

  昨日下午4时许,在多名业主抱怨物业不关心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又不及时整改时,一名姓王的物业管理竟说:“物业管理只有协助警方调查破案的责任,对这起盗窃案件本身并没有责任。我们哪里管得了这么多,你们被盗关我们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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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被盗,物业公司真无责任?

  业主被盗,判断物业公司有无责任要看业主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或者说是否因为物业公司的过失导致业主被盗。《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作为业主也应当要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确实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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