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房产证 卖房判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1:5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丁宇翔 王文波)儿子张某未办理回迁房产权证,将房屋出卖,父母及其他子女诉至法院。一中院昨天透露,未办理产权证也可以出卖房屋,终审判决买卖行为有效。

  判决书显示,张某的父母原是西城区新壁街三间平房的承租人,张某与父母和其他5名兄弟姐妹达成书面协议,由张某对父母养老送终,父母名下的平房拆迁后,回迁房产权归张某。

  2002年8月,张某被安置两居室一套。随后,张某通过中介与梁某签订协议,将房屋出卖给梁某。

  张某的父母及其他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认为他们是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和房屋拆迁的安置人口,张某与梁某的买卖行为应该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梁某的买卖行为无效,买房者梁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张某与父母的书面协议和买卖行为都有效,买卖行为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益,张某没有产权证并不影响买卖行为的效力。一中院终审判决买卖有效,驳回了张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主审法官介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性法律,“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所以不能以此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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