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预付安全措施费禁开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2:0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李颖)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专用账户。昨日东莞建设局下发《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措施费用于保障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该局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账户,并向市建设局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市建设局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局还要求,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安全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的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对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投入安全措施费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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