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全面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2:06 南方都市报

  

土地使用税全面调整

  本报讯 (记者 王有毅 通讯员 张淑玲)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结果今日正式公布,相关城镇使用税税额标准大部分10年来首次上调,也有部分欠发达村获得扶持被下调,额度最高12元/㎡·年,最低2.5元/㎡·年。而2007年度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今年3月1日起恢复征收。

  全市土地均纳入征收范围

  据介绍,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9年开征,曾于1997年进行调整,执行至今近10年,旧标准与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已不相应。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对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土地级别划分等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地税局人士介绍,从2008年1月起,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个人)均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征税范围从原来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根据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征收对象,执行统一的纳税标准。

  等级不同税额标准也不同

  此次土地使用税调整,是根据各镇(街)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土地收益级差,把东莞市土地级别划分为5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税额标准从12元/㎡·年到2.5元/㎡·年不等。其中,土地级别为“一级”的城镇主要为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和松山湖:“二级”的城镇为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石碣、大朗、大岭山和虎门港:“三级”的是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埗、沙田和道滘:“四级”的是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洪梅和望牛墩:“五级”为另外的81个欠发达村。

  被定为“一级”的“一类”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最高,为12元/㎡·年,而“五级”欠发达村集体拥有的土地,工业用地税额标准最低,为2.5元/㎡·年。值得关注的是,相较于旧标准,东莞城区、虎门等镇房地产用地等提高了2.4倍,工业性用地基本维持原标准不变。而新标准对欠发达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使其最低税额从原来的3元/㎡·年降至2.5元/㎡·年。

  恢复征收近两年土地税

  据介绍,东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去年1月1日起适用新标准。也就是说,东莞市2007年度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3月1日起恢复征收。应缴纳2007年度、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地税局提醒,此前尚未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的纳税人,应在今年年底前,持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土地租赁协议(合同)到土地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

  调整或促开发商加快开发

  东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预测,标准调整对房地产业影响不会太大,因为市场早已获悉土地使用税调整消息———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原标准上提高2倍,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不过,房地产企业需要为其尚未开发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间越长成本就越高,新调整或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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