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企业炒股受严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2:0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有毅)东莞市国资委近日发布了继“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之后的又一政策,即《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人瞩目的是,该《办法》对包括市属企业投资证券等领域,对投资与主业无关的项目,将执行严格监管。

  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净资产70%

  据该《办法》规定,东莞市市属企业只要涉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等,要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同时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不得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同时,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70%;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及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7%的,不得对外投资。不过,东莞市国资委强调,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办法》还将防范投资风险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如市属企业严禁对已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要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期货及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

  应加强监管投资运行

  此外,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行状况的监管。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和构成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股东权益的;单项投资亏损超过200万元的,或新投入项目在投入营运后前三年累计亏损致使所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20%以上的;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据了解,目前独立核算并受东莞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大约在40家左右,主要涉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等领域,如水务集团、路桥总公司、燃气总公司、东莞控股、东莞证券等,涉及国有总资产在8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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