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抽象化PK社会自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3:46 南方都市报

  深圳会堂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不久前在全国率先引进企业参与城管执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议论。赞成者认为,这种改革是国际最先进的PPP(公私合营)模式在中国的一种尝试,并非不可以;而反对者则认为,城管执法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否则即是非法。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摄制组关注到本报相关新闻和评论,已经在深圳完成了前期采访。本报今日继续刊发多种意见的评论文章,以鼓励不同观点的充分博弈。

  我赞成

  新机制改善西乡社会秩序

  沈阳2月29日发表的文章,核心观点有三点:第一,城管执法组织是非法组织;第二,以追逐赢利为最大化目标的企业进入公共管理领域,后果不堪设想;第三,把公民权利抽象化。

  城管执法组织的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则是城管执法组织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职权、履行责任的主要依据。

  就西乡而言,它于2004年全面完成“镇改街道”,由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街区,但却面临着“穿上城市外衣、留在乡村状态”的新问题和“大社会、小政府”的新挑战。前者是指西乡在地理空间、居民身份、政府管理架构城市化后,社会环境、社群观念等却仍然未能完全纳入城市体系。后者是指西乡街道辖域总面积达93平方公里,人口约120万,但是西乡街道政府管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却严重不足。因此,西乡的城市管理任务异常艰巨,尤其在综合治安、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以及绿化植被养护、道路和市政设施维护等方面,街道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改革原有的城市管理模式、探索与公民社会携手合作共治家园的新机制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诞生的。引入新机制的半年来,西乡的城管面貌和社会秩序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观,事实总是胜于雄辩的。

  至于沈阳提出“一个公民凭什么忍受这个企业的‘告知、提醒、劝导’?”的疑问,笔者的回答是:政府通过采购合同购买了这个企业的服务之后,该企业就必须履行其合同规定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企业所谓“告知、提醒、劝导”的行为,正是其生产公共服务的过程:“一个公民”必须忍受这个企业的“告知、提醒、劝导”,原因是,企业并不是对每个公民都“告知、提醒、劝导”一番的,该行为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公民已经违反了政府有关公共秩序的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企业才可以有此作为。因此,接受企业的“告知、提醒、劝导”、接受政府执法组织的最终裁决,是“一个公民”的义务。

  从来就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的相辅相成才能构成健全的公民资格。在强调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同样应该强调公民责任、公民精神、公民义务。如果硬是把公民权利抽象化,把权利与义务相剥离,片面解构公民资格,那么,不是政治幼稚病,就是政治浪漫主义。□唐娟

  我反对

  管理应走“第三条道路”

  对乱张贴、乱摆卖、乞讨这些“老大难”问题,城管以霹雳手段尚且不能奏效,没有强制权的企业人员靠“磨嘴皮”、“骚扰”就能解决吗?这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

  虽然法律上对城管执法权能否由企业代行没有明确规定,但就政府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利都不能行使,这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所必须谨守的底线,是不能用“最终城市管理的效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类的借口来搪塞的。

  那么,当前的城管困局究竟应如何突破?在我看来,政府与其求助于企业,还不如求助社会,寻找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条道路”。这“第三条道路”就是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让市民以及“马路生存者”能够自己管理自己。政府承认他们在城市生存的权利,同时,他们也要承担起协助政府维护城市秩序和市容的责任。

  社会自治的一个根本性特点,就是要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地、自主地参加社会管理。社会自治的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成熟的程度,要实现社会自治,就必须允许建立社会自治组织,即一定范围内的自治体全体成员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依法对自治体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组织。

  比如马路摊贩就可以依法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一方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进行自我管理,协助政府的城管部门纠正破坏城市秩序和市容的行为,他们可以就营业的时间、地点、卫生等和城管部门达成协议。可以肯定的是,有了这样一个组织的协作,城管的工作就会轻松得多,他们只需要对付少数不接受协会约束的人就行了。

  在我国,现在已经有一些城市开始采用社会自治的方式来管理城市了。比如湖北宜昌市,早在2005年就开始以社会自治的方式解决以路为市、乱搭棚屋的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跳出了“治理-反弹-治理”的循环,不过遗憾的是,他们的经验一直没有受到其他城市的重视。

  从长远来看,推行社会自治的意义也并不仅仅限于加强城市的管理。因为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公众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增强,以及文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他们必然要求更多地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一般规律是:社会越向前发展,社会自治的程度就越高,社会的和谐程度也就越高。

  企业的本性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因此将公共权力赋予企业是非常不合适的,企业同样有可能滥用这些权力来损害公民的自由。政府所让渡出的公共权力,只能逐步地转移到社会自治组织手中,只有这样,才能为“小政府-大社会”最终出现创造合适的条件。□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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