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钱 为何拿我的房子抵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4:0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下午2时至4时,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杨勤、阳广琴律师做客本报热线962111,为读者答疑解惑。在昨日读者提问中,涉及婚姻方面的问题占了多数。

  市民刘女士称,她和丈夫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房产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后来双方又共同经营了一家火锅店。不久后,两人决定离婚,但财产分割却成了难题。“离婚时,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火锅店归他所有,房产归我,不过我们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离婚后,前夫欠了别人5万元,由于他现在下落不明,对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我的房产,我该怎么办?”

  阳广琴律师告诉刘女士,法院之所以可以执行她的房产,是因为在书面上这套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应当立即到房管局将该房产变更为你的个人财产。”阳律师建议刘女士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情况后到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

  热点问题 律师把脉

  余先生:我表哥在山西一个小煤矿打工时受了重伤,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目前还在医院治疗。但是,煤矿的矿主表示不会给医疗费。他的理由是,表哥与他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我们现在应该如何维权?

  阳律师:双方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你的表哥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们在诉讼期间还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先给付目前治疗所需费用。

  薛女士:我和前夫于2001年离婚,当时我们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800元。现在他的经济条件大有好转,我可不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女儿的生活费?

  杨律师:你可以依据小孩生活需要、生活费用增加、物价上涨等理由,表示按以前标准支付生活费不合理,要求增加生活费。但你不能仅仅因你的前夫收入增加就要求增加生活费,这是不合理的。 记者 袁钲钲 刘晋川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