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办居住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6:51 重庆时报

  

流动人口办居住证
民警检查流动人口的证件本报资料图 王远凌 摄

  《重庆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网上征求意见

  ■《办法》对流动人口的定义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市外人员,跨区县(自治县)或跨乡镇暂住的本市人员和在本市暂住的境外人员。而常住户口在主城九区街道,并在主城九区内变换居住地点的人员则不属于流动人口的范围。同时,在本市旅馆住宿的,则依旧按照旅馆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我市超过300万的流动人口,将有望申领《重庆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了。有了居住证,就可在医疗卫生、教育和法律援助等方面享受到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昨日,市政府在网上发布《重庆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至《办法》实施时,《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将废止。

  罚款将考虑农民工承受力

  昨日市法制办法规二处负责人称,《办法》的初步定位,是对我市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进行规范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性化。比如《办法》中的第三章就新增加了关于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等内容。

  据了解,《办法》中除对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外,还吸收了一些近年来的新政策精神,力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保持协调一致。流动人口违反《办法》应受到的处罚方面,《办法》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该负责人称,流动人口中农民工为数众多,所以在相关处罚上更着重以教育为主,罚款额度也限定在他们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市民可网上留言或寄信

  市民可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点击该《办法》,并直接在网上留言,市法制办将组织专人对市民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整理后,报送上级部门以供参考,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写信方式把自己的建议邮寄到市法制办法规二处。

  该负责人称,法制办将力争在2~3个月内将《办法》相关材料及综合市民意见,报送市府审查,《办法》能否实施,还将经过多部门反复论证。

  “暂住证”外增加“居住证”

  本次公布的《办法》,将暂住人口改称为流动人口,包含范围并未做较大改动,只是将在本市暂住的境外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并首次将流动人口按居住时间和活动类型,分为可申领《暂住证》和《居住证》两种。

  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应在到达暂住地的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而年满16周岁,并且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则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而这类人群,在以前,仍然只能办理《暂住证》。其中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流动人口只申报暂住登记。同时,流动人口需要变更暂住地和居住证的管理办法,和旧有规定相比,并没有太大改动。

  租房要督促无证者登记

  企业招无证人员要罚款

  和流动人口管理联系最紧密的租房条例,是本次《办法》调整的重点之一。《办法》明确规定,出租者有责任督促流动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对于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或注销手续的,逾期未改正的,《办法》明确表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从市公安局户政处了解到,目前我市出租房屋、流动暂住人口登记率仅为50%左右,尚有一半的出租屋租给他人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到辖区派出所登记。

  此外,在用工企业方面,当招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有招用未登记的“无证人员”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暂住登记后

  可享受的权益

  在《办法》里面,首次提到要让流动人口享受到服务和权益。根据规定,凡办理了暂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可凭证件享受到一部分和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务。

  劳动保障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休息等合法权益。

  卫生保障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教育保障

  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纳入当地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计生管理服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做好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管理服务工作,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按照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权益保障

  流动人口申办有关证照,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

  社区管理服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

  人民团体服务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鼓励、支持流动人口参与当地有关活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服务

  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帮助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申诉控告权利

  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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