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07:54 兰州晨报

  3月起按照每人每月43元发放农村低保标准同时提高

  本报讯(记者朱婕)兰州市将再次提高17万城乡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3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从3月份开始,兰州市将按照43元的标准发放城市低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并按照15元的标准补发1月、2月补贴,农村低保对象人均补差水平将在2007年末的基础上提高10元达到685元。

  为了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2007年下半年我省共3次下拨城市低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资金8013万元,到年底城市低保人员临时(物价)补贴达到每人每月28.5元。各级财政部门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据了解,兰州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从1998年的100元起步,经过6次提标,2007年达到230元。到2007年底,全市保障人数达到12.6万人,保障面达到6.8%,人均月补差达到106元,高于全省95元的平均水平,年发放资金15876万元,比1998年增加了68倍。从2006年10月开始,兰州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截至2007年底,全市有15149户45477人享受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惠民政策,保障面达到了3.55%,月人均补差30元。从今年1月起,兰州市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85元,月人均补差提高10元。

  在落实好低保制度的同时,兰州市专项救助制度也不断完善。2007年,兰州市制定出台了《兰州市城乡低收入居民取暖费补贴实施办法》,全市17.4万困难群众享受到冬季采暖补助,共发放补助金1478万元,为了减轻因物价上涨因素对困难群众造成的负担,共发放临时性物价补助13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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