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4位工人冒险帮退休女工出庭作证讨回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15:09 民主与法制杂志

  要让证人理直气壮

  -智 敏

  出庭率不到10%,80%的证人担心报复

  南京4位工人冒着被所在企业辞退、降职的危险,仗义执言出庭作证,帮助退休女工讨回了公道,此举令人钦佩,值 得发扬光大。

  生活中,我们时常看到,为了能够打赢官司,有的人贴告示,有的人举牌子,更有的人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就 是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为亲人讨还公道。而他们做出这些举动,可见寻找证人有多么困 难。寻找证人难,找到了让他们出庭作证更难。再看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 证率平均不到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这已经成为我国司法 界的一大难题。

  南京大学首席法律顾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员周元伯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文规定,证 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再次重申:“证 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然而,目前审判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周元伯说,他曾经对一些不愿作证的人进行了调查,将近80%的人担心的是受到打击报复,近30%的人是怕耽误 时间,搭上金钱。这就彰显了我国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对证 人进行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 条款对证人的司法保护作了一般的规定,但仍缺乏对证人近亲属的法律保护,无法完全地免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刑事诉 讼法》第49条虽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这一规定过于 原则、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公检法都有责任保护证人,但是哪个环节保护、具体哪个部门保护,却 规定得很不明确。谁都应该保护,就成了谁都不保护。再者,这更多的是一种事后保护,即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后对打击报复 者的惩罚。这种事后保护事实上对证人来说意义不大。

  周元伯教授说,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证人的误工损失、出庭作证的交通 费等,这些由谁来补偿和承担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必将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期待《证人保护法》

  周元伯教授说,2004年下半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了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明确规定 了保护的范围、机构和启动程序,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开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 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 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但也有不少人提出疑问,如证人保护由控方进行是 否妥当,辩方的证人由谁保护,如何协调控方证人保护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被告方的质证权之间的冲突,证人申请保护 的要求如果被拒绝如何救济等。因此,要解决我国证人不肯作证、证人不愿出庭的问题,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完善证人保护制 度,尽快出台《证人保护法》,在证人出庭、作证、补偿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中国的证人保护立法早在1998年就已开始酝酿,在这几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也多次呼吁。目前《证 人保护法(建议稿)》业已起草完毕,期望能及早出台,使更多的公民理直气壮地走上法庭作证。

  责任编辑:崔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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