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份证号等作为社会保障号是否合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15:09 民主与法制杂志

  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然而,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在技术上还存在不足。由于身份证和社会福利卡功能毕竟各有侧重,“两号 合一”可能造成无需知道公民社会福利号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此信息,给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构成隐患。

  社保:

  “两号合一”难题待解

  -本刊记者 侯兆晓

  重号苦恼

  “身份证号居然跟别人的一样,单位一直催着办社保,又办不了。”说起重号,王先生哭笑不得。

  王先生原来在山东工作,后来考上了博士研究生,户口随之进京,但是身份证号码却一直是山东老家的号码。去年4 月,王先生留在北京工作以后,在办理社保手续时,被告知其身份证是重号,山东老家有个人的号码跟他一样,于是被拒绝办 理。

  在随后的几个月内,王先生费尽周折联系到这个重号的人,希望他能改一下号码,也省去自己鞍马劳顿之苦。因为变 更身份证号码后要更换许多东西,这位男士嫌麻烦不愿去办,最后王先生只好决定更换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一位公安局办证中心的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全省电脑没有联网出现的问题,因此办理二代证过程中会出现重号的情 况。类似王先生的情况,可以到当地公安局,由该局出个证明,证明号码更改原因和更改后的号码,然后再到公安局办证中心 办理更改号码。

  据统计,中国公民身份证重号者有10万人之多,而错号者不下100万人。像王先生这样受尽重号之苦的不在少数 。

  公民身份证号码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怎么会出现省内或跨省重号现象呢?据一位户政工作人员介绍,大致有 两种原因:一是发生在手工编写公民身份证号码时期,由于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不同的人有相同的身份号码;二是由户口 迁移带来的“重户重人”,即公民本人的户口已经迁往异地,但其户口迁出地没有将此人的户口注销,造成“一人两号”,因 “重户重人”产生的重号,市民只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即可。

  统筹事大

  虽然不同程度上存在假身份证的现象,重号、错号仍然是主要问题,专家们一致认为,身份证的重号、错号,正好借 社保法草案出台的机会进行修正。

  “即使没改过来,也不会导致账户混乱。因为领取社保金不光认号码,还要认姓名,而重号又同名的概率是微乎其微 的。有效期的问题则可以通过适当延长解决。”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陈颐说。

  “‘两号合一’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一度被提及,但没能实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社保专家唐均说,“主要 原因是当时倾向于‘职工参保’,统筹层次也只是市级甚至县级,地方随便设个号码就行,不必要用身份证号。”

  而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义在于:将这个制度从地方推广到全国,从“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推广到全体公民,从“单 位的每一员”扩大到“国家的每一员”。这个号码也将伴随每个人的一生。

  社会保障专家表示,如果身份证号成为社保号,每个人都有一个固定的号码,那么人才流动到外省的时候,只需要按 照自己的身份证号来执行社保金制度,会增加很多便利。身份证号成为社保号将简化现在人事调动时社保转移的程序,从客观 上促进全国范围内人才的流动。

  但是,在目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下,一个人选择另外一个地方去工作生活是要付出现实代价的。虽然对于当前的养 老保险,一些地方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更多的地方实现的只是“市、县统筹”,那么对于外地户口的公民来说,他在某个 地方缴纳了若干年的社会保险,而如果他要离开这个城市,能带走的只是他个人缴纳的部分,而更多的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他 就没法带走,即所谓“人走钱留”的现象。

  对于养老保险的现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表示,这种较低层次的统筹影响了统筹效果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跨 地区流动。

  劳动保障部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 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这组数字看似庞大,但与中国13亿多人口 相比,仍是少部分。而这就意味着,大部分中国公民背着一个社保号码的空壳,却享受不到任何福利——尤其是那些一病拖垮 一家的农民。

  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 务院规定。”

  统筹层次是必须提高的,也是专家学者层面长久呼吁的。社会保险本身具有互济功能,在各险种之间、各地区之间, 应该相互支持,风险共担,但一直以来统筹存在于市县一级,导致统筹层次过低,无法协调各地区间利益。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社会保险的转移制度,同时现在的《社会保险法》审议和将来通过之后 ,也会对此进行相关的规定。

  2007年9月,田成平表示,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07年12月2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保法草案时,他又提出:“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据权威人士透露, 社保的全国统筹正在研究中。

  泄密问题

  “两号合一”以后,身份证号码不仅承载了公民更多的权利,也承载了更多重要的个人信息。

  “我有一种被出卖的感觉,自己的几乎所有个人信息都被‘晾’在了网上。”小刘在电话中愤怒地说道。

  小刘所说的个人信息,就是在社会保险网上信息服务系统中,不需要密码、仅凭社保号码或身份证号码便可以查询武 汉市所有参保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居住所在地、就职单位、社保编号和身份证号码,以及大致的收入情况。

  郭先生跳槽失败竟然也是社保卡泄密惹的祸,原来,在跳槽之初,郭先生原来的单位通过他的社保卡号码进入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发现了他新投奔的公司名字后,从中作梗,致使郭先生的新工作最后泡汤。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主任赵锡铭介绍,有些省市的社保网确实存在类似的问题。

  一位社保网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说,网站的开通会对那些给职工少买漏买社保的单位起到警示和监督作用。同时, 为了方便普通市民进行查询,该网站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核实以保证其准确性。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设定密码也会给他们的查 询带来麻烦。

  作为全国金保工程的实施监督部门,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对各地社保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和社保信息的安 全问题提出过明确的要求:“社会保险的个人信息不能只通过身份证号就能查询,而是要设定相应的口令或密码。”赵锡铭主 任表示,“在社保信息化建设之初,许多地方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度稍嫌不够。”

  一家全球领先的市场研究机构受Visa委托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失窃或 丢失已成为全球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起草负责人周汉华把个人信息定义为个人姓名、住址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民众还没有完全意 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大都处于不设防状态,这就很容易造成个人信息被盗用。现在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必须要 交流才有价值。既要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又必须要考虑到必要的社会管理监督。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是事后的保护,还 包括事前的干预。

  周汉华认为,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以至扰乱公民个人安宁生活进而危及其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也就会随着出现。另外,如果人们普遍对个人信息没有安全感,必然会本能地拒绝任何信息处理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由此制 约信息的自由流动,加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

  立法保护

  “两号合一”牵扯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如何既实现权利,又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监管 能力以及加大相关立法的力度应该是当务之急。

  上海市政协委员、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沈建华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 、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公民的权利意识正不断增强,原本认为理所应当向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个人数据如今也涉及到了 隐私权的问题,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便产生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当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在个人数据收集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 制度已是刻不容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条例可以用来规范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管理与利用。

  2006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陈政立等就提出了关于出台《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 的提案,提案认为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问题已然引发了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

  没有全球的数据交换,就没有全球的商业流畅。这已经被实践所验证。

  周汉华分析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需要保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加大市场主体 的交易成本,阻碍社会的进步。在我国,部门之间信息封锁、缺少信息共享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有着非常复杂 的原因,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肯定能够大大 促进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

  对于人们一谈及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则剑指商家的现象,沈建华认为,这是低层次的,只是个人信 息保护的一方面,而且是外围的方面,核心应该是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作进一步开发利用是必 然的趋势,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必须同时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重视。

  虽然我国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还没有颁布实施,但法律的缺失不应该成为个人信息泄漏的借口,对于掌握公民 信息最全面的政府部门而言就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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