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子因前夫阻碍其探女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15:09 民主与法制杂志

  每周两次、每月八次,这是和丁一鸣签订的离婚协议上,赵小娟获得的探视女儿时间。孰料不久,丁一鸣便“背信弃 义”,她探视女儿的要求屡遭拒绝,丁一鸣总是变着法儿将女儿掖着藏着,这让思女心切的赵小娟伤心不已,也气愤不已。万 般无奈,赵小娟只得一纸诉状将前夫丁一鸣推上了被告席。

  探视子女,别让爱变成伤害

  -章 法 桂 明

  每周探视两次 是“关心”还是 “骚扰”?

  “孩子毕竟是自己身上掉下的肉呵!她还这么小,丁一鸣却狠心不让我看她,我只能选择和他对簿公堂!”当笔者辗 转拨通赵小娟的电话后,那端的她刚说了一句话便已泣不成声:“我已经快一年没见孩子了,现在每当看到女儿的照片,就想 哭……”

  赵小娟告诉笔者,她和丁一鸣离婚已经近3年,而就在去年4月前,她还可以经常见到不到4岁的女儿小美。每次她 都是先打电话告诉丁一鸣,自己下午要去接孩子,并在下午3点就早早守在约定的“交接”地点——公交车站旁的小卖部,两 天后再把小美送回丁一鸣那里。“可后来,他就突然不让我见孩子了!”

  “继续让她这样看下去,孩子就不能正常生活了!”笔者联系上丁一鸣后,发现他也满肚子牢骚和委屈。丁一鸣说, 几乎在每次接孩子的时候,赵小娟总会找茬儿、“挑刺儿”、吵闹,不管对方是他的父母还是他自己,也不管是不是当着年幼 女儿的面,“她总嫌我们给孩子穿的衣服不好,对孩子照顾不周”。

  赵小娟承认确实为了孩子的衣着打扮,和丁一鸣甚至孩子的奶奶都发生过冲突。“冬天里孩子穿的是一件太小不合身 的棉袄,身子一动起来,大半个脊背都露在外面。哪个妈妈看到女儿穿成这样会不心疼?”赵小娟哭着说。

  在赵小娟看来,“母女连心”,为了孩子身上发生的这些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和前夫发生争执,完全出于母爱的本能 ,应该是无可厚非、天经地义的。可丁一鸣却不这样认为,令他愤怒的远不仅如此。他气冲冲地数落说:“见面吵架也就算了 ,她还‘骚扰’到了我和我家人的正常生活。”他说,为孩子的事发生争执后,赵小娟经常会猛打电话继续“纠缠”。“我工 作的时候打我手机,我和家人休息时,她就打家里电话。”不分时间、地点的电话,让丁一鸣和父母都觉得不胜其烦、不堪其 扰。

  “那是因为他们不肯按时把孩子交给我!我实在没办法才打电话找他们的!”赵小娟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和小美 想见上一面也越来越难,常常是她按时到达,丁一鸣和家人却几小时后才带着孩子姗姗来迟,有时甚至不来。

  “那是因为我越来越觉得让她和女儿频繁见面,对孩子没有什么好处。”丁一鸣说,在赵小娟和小美常常见面后,孩 子和自己、爷爷、奶奶都明显有些疏远了,他担心这是赵小娟的“言传身教”让小美对自己和家人产生了排斥感。“孩子慢慢 大了,很快要上幼儿园了,我不想再让她受影响。”

  因此从2006年起,丁一鸣就开始坚决拒绝赵小娟探望女儿,于是也就引起了这场探视官司。

  究竟孰是孰非 终审判决一槌定音

  “两人离婚后,女儿小美跟随父亲丁一鸣生活,经事先通知后,母亲赵小娟可以每周探视女儿两次,丁一鸣不得阻拦 。”这是3年前,赵小娟、丁一鸣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而3年后,拿着这份离婚协议,两人再次走上了法庭 。

  2007年3月19日,湖南省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谁也不能剥夺我探视女儿的权利!”法庭上 ,赵小娟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法院按两人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判决她每周可以探视女儿小美两天;丁一鸣同样不依不饶,他 表示,赵小娟每次到来都要引起家庭的纷争,这样必将影响到女儿的日常生活、学习,因此坚决不同意每周两次的探视。由于 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而让赵小娟意想不到的是,尽管法院认可离婚后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法庭作出的判决却使她大感意外:赵小娟 探视女儿的次数由协议时的每周两次、每月八次,减少为每月两次,即赵小娟在每月的第一及第三周周六下午16时至次日下 午18时可以探视女儿小美。同时规定丁一鸣对此负有协助义务;两人交接的地点既可为小美的住所,也可以是约定一致的其 他地点。

  对这样的一审判决,赵小娟表示不服,并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每周探视女儿两次;而丁 一鸣则表示,尽管仍不同意赵小娟的要求,但从女儿的角度出发,他同意赵小娟每月可以再增加一次探视时间。

  2007年5月9日,益阳中院对此案作出的二审判决,同样不支持赵小娟每周两次的探视要求。但考虑到二审期间 ,丁一鸣同意每月增加赵小娟一次探视时间的请求于法无悖,应该予以准许,据此,益阳中院在维持资阳区法院判决的基础上 ,终审判决增加赵小娟一次探视机会,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周六下午16时至次日下午18时,丁一鸣同样应予以协助。

  每月探视三次,是权利“缩水”还是合理考量?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综合考虑到探视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帮助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工作时间不定的赵小娟 ,不仅不能固定具体探视时间、还要求每次探视均把孩子带回家,这难免会使很快就要上幼儿园的小美,难以保持正常的学习 、生活规律,甚至对她的成长产生影响。”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为了避免探视对孩子带来负面影响,才作出减少探视频率的 判决。该案的主审法官这样告诉笔者。

  那么,从一个月探视八次改为一个月探视三次的判决,又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呢?主审法官说,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 ,对父母探视时间的规定一般为一月两次甚至是两月一次,“以本案综合父母双方的要求、孩子的年龄等情况综合考量,本案 中一审判决一月探视两次,二审则在男方同意下,增加了一次。”

  主审法官说,《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亲子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不管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另一方均有权探视,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抚养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进行阻挠。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让 父母离婚的子女同样享受正常家庭的父母之爱,可以健康成长;同时,探视权的行使还必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在 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方面作出一个合情合理的约定。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当事人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虽然,婚姻法已经对探视权作了明确规定 ,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它毕竟是一种新权利,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原告、被告 双方对探视权一般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相关的 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一般只规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探视的确定标准。然而,什么时候、多长时间的探视才有利 于孩子成长?在什么地方探视孩子为合适?这些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选择怎样的时间、地点 、方式进行探视,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关乎孩子健康成长的大事。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和纠纷,或者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往往会在心里结下怨 恨,于是,就把不让对方探望孩子作为惩罚对方、发泄心中愤恨的一种方法。甚至有些人,非但不让对方看望孩子,还将自己 所认为的对方的种种“劣行”告诉给孩子,把心中愤恨的信息传递给孩子,希望孩子能与自己站在同一立场,疏远对方。然而 ,这种做法的结果却往往是事与愿违,不仅引起孩子思想混乱,导致孩子和抚养方的矛盾,打乱抚养方的安排,而且无节制、 无规律的探视也将干扰孩子生活,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打乱抚养方的安排,干扰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

  孩子与父母的血缘亲情是无法阻隔的,他们幼小的心灵是既爱父亲又爱母亲,他们不仅希望父母是优秀的而且也决不 愿意听到任何关于父亲、母亲的坏话,更不愿意从父母任何一方的嘴里听到这样的语言。而且,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他们也 会形成判断是非的能力,如果一方总是喋喋不休地在孩子面前数落对方,其结果往往是孩子未必疏远对方,却会对数落者产生 看法。更为严重的是,大人的这些行为,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孩子总是用挑剔的眼光和批评的口吻待 人接物,导致其不能很好与人相处。

  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更多地应设身处地为孩子和对方想一想,多一份宽容,少一点仇视,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 用事,这样才能真正使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崔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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