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东:依法维护影视编剧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16:53 人民网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会会长、国家一级编剧王兴东今天在小组讨论时说,为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满足广大群众对影视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编剧承担着影视产品的开发创造,为此编剧们付出辛苦的智力劳动。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剧本是影视版权的第一原始版权,随着市场化的运作,当前编剧权益受到伤害的事件越来越多,编剧是个体职业,面对各种企业集团公司,编剧维权已成为弱势群体。

  王兴东委员介绍说,《著作权法》赋予编剧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和取得报酬权,不能有效地得以保障。电影《墨攻》在字幕中,将编剧李树型署名为“剧本创作”,放在片尾字幕40多位,淹没在众多非创作人员当中,明显地侵害了编剧的署名权。早在广电部电字(93)第531号文件中,故事片字幕已明确规定,影片编剧署名位置在先,然而当下常见影视作品在编剧之前压上“总策划,总监制,总统筹,总顾问”,在这一大堆名字之后夹杂其间出现了拥有第一版权的编剧。从电视剧《三国演义》把“原著罗贯中”的署名压挤到第12位,不难看出本末倒置的现象已成普遍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尊重原创,不尊重首创的不良效果。署名权即人权,自中国有声电影以来,编剧的署名都是在首要位置,以示其版权的属性。由于编剧不参与后期的制作,出现了随意排挤编剧署名,抹煞编剧的署名,影片的海报、DVD的封套上,宣传杂志中找不到编剧署名的屡见不鲜,一些媒体在宣传影片时有意忽略编剧。

  王兴东认为,没有不需要修改的剧本。但剧本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依法属于编剧,不经编剧本人授权是不能随意修改的。当下很多制片方忽视编剧这两项权利。有的投资和监制人、导演、甚至演员,不经编剧授权随意修改剧本重大情节,在某些人眼里编剧地位就是“文字打工仔”,制片方随意换掉原创编剧,有意制造编剧间的版权纠纷,作品完整性无法保证,不经商量随意篡改歪曲作者原意。甚至不经编剧同意随意倒卖编剧的剧本。

  王兴东说,最直接的侵害是拖欠赖账不付清剧本稿酬就开机拍摄。某些制片方以没有达到他的要求和种种理由拒付合同签订的尾款,有意拖欠赖账。从法理上,不付清全部稿酬而开机拍摄,即不拥有剧本拍摄的合法使用权,本身即侵权。八一厂著名编剧康丽雯编剧《中国·1949》,直到影片拍摄完成,也没有拿到稿费。她把情况反映到电影局,在影片审查时,电影局明确表示不付清编剧稿费不能发给放映许可证,制片方只好如数付清稿费。

  王兴东认为,写剧本是一项耗时长,成活低,报酬少,待遇差的高强度脑力劳动,剧本是个人拥有的创意知识产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当前某些文化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因剧本版权纠纷和拖欠稿酬尾款案件呈上升趋势,打官司成本高,耗时长,编剧稿酬本来不高,官司缠身极大伤害编剧的创作精力。因此呼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予编剧维权的支持,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法治环境。

  王兴东呼吁,希望广电总局电影局,电视剧司,在影视剧管理方面,切实维护《著作权法》赋予剧作家的权益,不希望看到侵害编剧权益的作品在国家影视审查中通过放行,助长侵权者的行为。提出三点要求:一、凡有侵害编剧署名权的影视剧,审查中责令修正,不修正者不予通过。二、凡违约拖欠编剧稿酬而引起法律诉讼的影视剧,一律不予审查,不批准放映许可。三、凡是不经编剧授权同意,恶意篡改歪曲剧本原意而引起版权诉讼的,一律待法律判定后方可予以审查影片。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矣必浚其泉源。中国影视产业求发展求繁荣,必须维护根本,保护源头。谁维护了编剧的权益,谁就保护了影视产业的基础,谁侵害了编剧的权益,谁就削弱了影视业自主原创的能力,没有编剧们的热情创造,就没有影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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