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办法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17:55 新浪财经

  关于重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办法的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 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 为准。

  据调查,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支的相关费用等,按规定在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应的所得税税前扣 除凭据时,各地税务部门判断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波动幅度较大;导致企业本应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无法扣除,相应多缴了 企业所得税,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一般企业在每年最后2个月存在较多的实际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广告费、促销费等,而税务机关认定为预提费用,不 予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多缴了大量所得税。

  另据调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对于外资企业则不适用,外资企业预提费用年末余额则 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为此建议:

  尽快对包括所有企业在内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行重新规范;例如,对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实属于当期的应付 未付费用应予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应一刀切的定性为预提费用而不予扣除,另外,可规定必须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 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才可确定最终予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等,避免因时间性差异造成企业多缴所得税。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