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侨联主席罗静虹获刑三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06:24 华龙网-重庆商报

  昨日,市五中院对原重庆市侨联主席罗静虹案进行一审宣判。罗静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欧米茄”牌手表两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物。

  曾用丈夫赃款投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底至2005年,被告人罗静虹担任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市侨联)主席、党组书记期间,两次收受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88元。

  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罗静虹的丈夫王政(原渝中区副区长,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66万余元,部分受贿现金拿回家中。罗静虹明知王政拿回家的系赃款,却仍用来投资理财。被告人罗静虹得知王政被纪检监察部门“双规”审查后,转移了家中的人民币28万元、13389美元、7070港币、1610欧元以及两间商铺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其中一间商铺的租赁合同。罗静虹掩饰、隐瞒赃款赃物以及收益共计人民币403.5696万元、38389美元、15610欧元、7070港币。

  利用权力收受贿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静虹在担任重庆市侨联主席、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488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静虹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犯受贿罪减轻处罚。被告人罗静虹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其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张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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