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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议案八问《劳动合同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一鞋厂,想跳楼讨加班费的职工刚被劝下来,工厂又开始大肆招工。本报记者 陈文笔摄 本报特派记者 许琛 傅汉荣 周乐瑞 解雇、清退、重签合同、转派遣、斩断工龄……各企业五花八门的规避手段正好证明了《劳动合同法》可操作性欠佳。 “现在迫切需要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确及细化,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党委书记刘友君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关于明确〈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议案》,八问《劳动合同法》之纰漏,并且给出了中肯的建议。 一问:劳务派遣如何界定? 去年6月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匆匆解除或终止企业职工包括在本企业长期工作职工的劳动合同,改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这些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再派到本企业工作。 劳务派遣所适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如何界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应如何界定? 建议:细化《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程序、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岗位、劳务派遣也应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或出台专门规范劳务派遣的配套文件。 二问:解约续签算连续工龄? 用人单位中断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试图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出现了有的企业规模裁员或者集体辞退职工后再上岗的事件,试图规避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断一定时期后,再重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者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 建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中断多长时间内,可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三问:裁员条件如何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重大技术革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裁员。但对上述情况并未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可能被有的企业滥用,并可能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 建议:明确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重大技术革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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