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金志国呼吁:加快信用管理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16:09 人民网
人大代表金志国呼吁:加快信用管理立法
金志国

  “今年我提了‘加快信用管理立法’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公司总裁金志国说。金志国的议案客观分析了当前中国信用管理立法的现状,明确了信用管理立法工作推进的方向和现实条件,并指出了构建系统化的社会、企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发展信用中介组织、建立个人“信用身份证”等从宏观到细则地具体应对办法,切中了中国信用建设的“要害”。

  新时代对信用立法提出新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金志国在议案里说: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较低,企业内部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不足;信用服务市场发育不够、需求不足,为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市场化程度低;信息数据开放程度低;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有关信用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等现象的存在,使得信用秩序十分混乱,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忽视甚至践踏社会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他举例说,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全年签订合同40亿份,标的140万亿,平均合同履行率只有50%多一点。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800亿元,因假冒伪劣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而因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GDP的6%~10%。这些均表明,为信用管理提供必要的体系化的法律支撑已刻不容缓。

  他解释说,尽管近年来,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建立了初级的征信体系,制定了一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随着“地球村”时代的到来和中国社会环境的变化,这种专门立法的形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中国的现实需要。由于专门的信用管理立法目标比较单一,立法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的弊端,如立法层级较低,不同立法之间缺乏协调,行为规范模糊,资源整合困难,部门分割,缺乏执法保障等等。

  对此金志国认为,综合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国家发展趋势,时代已经向信用管理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他表示:一要调整立法目标,实现从单一目标向多元目标的转变;二要提升立法层级,实现从专门立法向综合立法的转变;三要实现体制变革,从各自为政向体制融合、从资源分割向资源共享转变。此外,我国的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改革应当从一开始就与信息化立法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立法应在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来通盘加以考虑。

  中国已经具备信用管理立法的条件

  信用管理立法不光是一个技术问题,立法的条件和时机是否成熟是决定可行性的基础,金志国也正是基于对当前中国具备的条件和时机的深入分析,才提出了信用管理立法的新要求。他告诉记者:“客观上,我们已经具备了信用管理立法改革的条件,其一,立法调整并非是无米之炊,现在中国的很多领域都已有自身的信用体系或专门信用管理法规,满足了综合立法的‘基础’条件;其二,‘信用意识’在中国社会各界已经逐步普及,这满足了信用管理立法的‘意识’条件;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当前中国的社会的各单元都紧密相连,社会秩序更趋紧凑,这种环境为综合的、多元的、开放的信用管理法打造出了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满足了立法需要的‘环境’条件;此外,正走在“强国崛起”道路上的中国,也处在与世界大融合的进程中,尤其是08奥运的举办,使中国更全面的融入到全球交往秩序中,这无疑是信用管理立法的最佳时机。”

  企业应积极推动信用管理立法

  信用管理立法不仅是国之大事,也是中国企业的大事。只有实现信用管理立法,才能综合区别优劣,形成合理的、完善的商业秩序,优秀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和更好的发展环境。每个优秀的中国企业都梦想成为响当当的国际品牌,但是在参与国际的合作和竞争中,缺少综合的信用衡量标准使中国企业常常遭遇误会,甚至因此而丧失机会。信用管理的立法,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备的、更具公信力的信用评估体系,这将为中国企业解决诸多难题——这也是金志国呼吁中国企业积极推动信用管理立法的原因之一。

  金志国的议案为企业界推动信用管理立法做出了表率,而与此同时,青岛啤酒也在“百年诚信”的基础上,进一步践行着企业对消费者、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信用,在企业界作出‘守信’的表率。用金志国的话说“企业只有以身作则,恪守信用,才是对信用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最大支持;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成为信用管理立法的受益者”。

  (人民网北京3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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