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调整女职工退休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01:15 人民网

  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退休金发放办法,担任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金按退休时工资和津贴(奖金)的一定比例发放。由于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比男性早五年,导致相同年份参加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工作人员在工龄上存在差距,客观上造成了退休金发放金额上的差异。“这种强制产生的退休金差异对于广大女性职工是不公平的”,前来参加全国人大的孙淑君代表告诉人民网记者。

  孙淑君代表说,随着我国人口预期寿命的大幅度提高,与工龄挂钩的退休金发放办法已对机关事业单位男性和女性工作人员退休金总额产生实际的影响。如果依据2005年我国男性居民71.0岁和女性居民74.3岁的预期寿命计算,以20岁作为参加工作的起点,平均参加工作年龄增加一岁,男性与女性工作人员的年度退休金总额差异将增加6%。尤其是对学历高女性,由于接受教育年限长,参加工作时间短,与工龄挂钩的模式对其退休后的退休金待遇影响更为突出。这样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据此,她建议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结合现实情况,全面改善机关事业单位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待遇:

  第一,深入调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年龄、性别、工龄和退休金结构,全面研究缩小女性与男性工作人员退休金待遇实际差异的可行措施。

  第二,在国家财力允许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或打破退休金与工龄挂钩的模式,根据女性与男性在退休年龄上的差异,降低退休金发放的挂钩工龄,或完全以劳动合同的类型为依据,取消退休金发放比例与工龄挂钩的办法。

  第三,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受教育层次、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工作性质女性的退休愿望,推行女性“弹性退休制度”,赋予女性退休的自主选择权,变刚性的工龄模式为可自主选择的工龄模式。

  第四,借鉴企业养老保险的运作模式,推进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式养老保障体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个人意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体制的探索。

  背景资料: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有关规定:(1)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数额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本人退休时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两项之和的88%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两项之和的82%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两项之和的75%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两项之和的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两项之和的4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三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两项之和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两项之和的85%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两项之和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两项之和的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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