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18: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史宝银)“国家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这不仅是关注改善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也是坚持执政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推进司法文明、信守国际承诺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此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蔡宁表示,近年来,由于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尽完备,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在一些刑事案件,主要是造成被害人严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抓获,或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或者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导致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得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而陷于生活困顿或精神痛苦,成为诱发各种不安定因素的社会问题。

  鉴于此,国家有必要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一制度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是针对遭受犯罪侵害而又得不到经济赔偿、生活极其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国家名义所采取的一种经济救助。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这种救助应限于对因犯罪造成人身重大伤害、死亡的被害人进行补偿。

  他说,这一补偿带有救助性质,补偿数额不宜过高,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中数额确定的方法作出适当规定:对造成被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情况支付医疗费、残疾补助费以及其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视情况支付丧葬费以及受其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蔡宁认为,由国家补偿的性质所决定,可以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专项基金,应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主要财源,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建立补偿基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就当前情况和条件,可以实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以中央财政为主的体制。并应在中央和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面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委员会,负责国家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补偿案件的审查决定以及国家补偿工作的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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