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苏:立法规范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07: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隋笑飞、马勇)“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遭投诉,但受到处罚的却几乎没有,这是权利和义务的极端不对等。”全国人大代表、民盟青海省委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程苏7日对记者说,应立法规范、约束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

  程苏代表认为,名人明星在广告中的作用主要是劝导、说服受众去认同并购买某种商品。所以,他们对受众也必须尽到一定的义务,比如对商品的功能、产地、质量和获奖情况等影响消费者判断的因素必须进行适当审查,要求广告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

  程苏代表介绍,国外许多国家对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如《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而依据我国1994年发布的《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发布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并不包括代理广告的名人明星等。

  程苏代表指出,必须有一部规定明确、措施具体,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法律。“名人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有导向作用,尤其是代言广告,更要对消费者负责。如果我们不尽快用法律手段规范、约束他们的广告代理行为,将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程苏代表说。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