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促进人大更好发挥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07:48 中国青年报

  监督法促进人大更好发挥作用

  吴邦国委员长3月8日在工作报告中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取得了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也为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监督法。这部法律的诞生,被称为中国民主法治的重大事件之一。

  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监督法,走过了长达20年的立法之路,以专章的形式明确了各种监督形式和程序。监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的审查、撤销程序。

  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超越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法设计上述机制,正是为了遏制此类问题。

  监督法还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入了备案审查的范围,并设计了相应的备案审查程序。此举旨在监督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维护法制统一和正常执法。

  更加引人注目的是,监督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

  吴邦国委员长今天在工作报告中说,2008年,人大监督将以“增强实效为核心”。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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