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将法人离任档案审核纳入档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21:4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岳德亮 李亚彪)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说,《档案法》颁布至今约20年,仅上世纪90年代作过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它的某些条款与当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已不相适应,存在空白点。

  比如,目前各地均或多或少存在档案资料没有移交或不能移交的现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赵林中代表说,如果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重视档案工作,使其任期内的档案发生损毁、丢失等现象,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又没有及时发现,当10年、20年后移交时发现了问题,再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时,时任领导早已调离、退休甚至死亡,对档案执法带来很大困难。

  赵林中代表认为,如果像“离任财务审计”一样,把对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离任档案审核”纳入《档案法》,使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任期内的档案管理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离任,是推行一把手抓档案的法律保证。

  此外,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档案保管部门丢失档案,导致企业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导致民事诉讼,而法院又无统一的处理赔偿标准,故建议在规定对具体责任人及部门的刑事、行政责任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统一赔偿条款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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