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君委员建议完善问责制 避免丢卒保帅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02: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我国问责制度的范围欠全面,问责制体系欠完备,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昨日,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委员对问责制提出三方面意见。

  问责应包括所有公权机关

  当天,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会,李利君在会上发言。

  谈到问责范围时,李利君表示,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仅强调行政问责还不够。因为问责是问公权力运行之责,范围依法应包括一切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单位,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等。

  至于问责制体系,她说,现行问责制主要限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问责,缺乏对权力运行者政治和道义问责,这导致一些地方责任事件发生后处置迟缓、影响扩大和问责中“丢卒保帅”的发生。

  在解释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时,她举例说,被问责人的申辩程序因规定笼统而难以操作,对效率低下等勤政效能问题因缺乏具体规定而无法问责,以致各地各行其是,降低了问责制应有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问责

  李利君建议,确立以宪法、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问责制宗旨,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修改和完善现有规定。

  另外,她建议,当前特别应抓紧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制度,这可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在她看来,政治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也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但它不能替代纪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间应有机衔接,配套使用。

  同时她建议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在问责制执行主体上,李利君认为,应由各级纪委受理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权力单位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或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问责建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

  国家问责已到法制化时机

  本报讯 (记者左林)昨日,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针对问责制提出三点意见。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在一些发达国家,问责官员已成惯例。

  汪玉凯认为,在国际新闻中,经常出现官员为事件担责的消息,这说明,现代国家行政制度中,基本都包含了行政问责制。

  他表示,我国从2003年非典开始,也在逐渐摸索建立行政问责制,只是尚未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经过五年的摸索,现在已经到了法制化的时机。

  河海大学人文社科部副教授沈蓓绯

  “权责不清”为问责主要障碍

  本报讯 (记者鲍颖)针对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河海大学人文社科部副教授沈蓓绯认为,关键在于权责不清,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导致问责的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沈蓓绯介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还仅仅限于重大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尚未纳入问责范畴。

  沈蓓绯还表示,在我国官员问责中,问责主体较单一也是难题。我国更多实行的是“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这种情况可能造成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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