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岩代表:增设破坏城乡公共设施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08:16 法制日报

  陈先岩

  本报北京3月9日讯 记者徐伟“一只窖井盖一条人命的案例在全国很多。窖井没了盖,行人掉进去是必然的,而破获这样的案件则是偶然的。”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文峰派出所民警陈先岩代表建议,应在刑法中增设“破坏城乡公共设施罪”。

  “当前,城乡道路窖井盖屡遭贼手,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灯屡遭破坏已成为城市管理中难以治愈的顽症。”陈先岩代表忧心忡忡地告诉记者,这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危胁,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而难治顽症的背后则是法律存在的漏洞。

  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中,罪名大至分两种,一种是定盗窃罪,一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后者一般要求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如由于破坏景观灯,割断电缆致使导电体裸露使人或动物遭到电击致人或动物死伤的,由于窖井盖被偷,路人跌落井中死、伤的。而对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以盗窃罪定性。

  “我国目前的刑法对盗窃罪的立案定罪标准是1000元起,而一只窖井盖、10米、20米普通电源电缆线根本就不够立案,顶多拘留几天,作案成本太低是造成这一顽症难治的根本原因。”陈先岩代表建议,应在刑法中增设“破坏城乡公共设施罪”,可以适当提高其法定刑,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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