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03:45 燕赵都市报

  本报特派记者刘彬

  20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陕西省安康市汉江北岸吴家台村附近的沙滩上,一声沉闷的枪声过后,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的制造者邱兴华走到了自己人生的终点。

  一直关注此案的全国政协委员孔小均看到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除了欣慰之外,更陷入了久久的沉思中。这源于对被害者家属的关切,因为在邱兴华被抓捕归案后,5名被害人家属分别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邱兴华在经济上赔偿他们的损失,但邱兴华在法庭上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的回答让他们大失所望。

  孔小均委员告诉记者,邱兴华案对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质造成了双重打击,由于判决难以执行,使得被害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同时也使法院失去了公信力。“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有效地补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难以修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我们应正视这一严酷的司法现实,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孔小均委员说,因为犯罪的发生,与国家履行责任有关,不管犯罪是针对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由于相关部门没有尽到维护治安、保持良好社会关系、遏制犯罪的义务,而犯罪发生受到损失的被害人就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受到的损失负责,国家也理应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实际上,早在3700多年前,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有过国家补偿的规定,后来由于国家公诉权的确立取代了被害人的追诉权,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取代了国家补偿,国家补偿制度逐渐衰退。但20世纪60年代,国家补偿制度在各国又大规模地确立起来,新西兰、英国、加拿大、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2004年,青岛出台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实施意见》,到2007年,青岛市总共对55起案件中的112名被害人实施了救助,发放救助金122万元,有效地改善了被害人的生活状况。基于此,孔小均委员认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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