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代表:进一步明确律师会见权阅卷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08:15 法制日报
刘玲代表:进一步明确律师会见权阅卷权

  刘玲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丁国锋应该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律师刑事辩护进一步松绑。全国青联委员、江苏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尽管新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由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部门法也需要相应地尽快配套修改,减少对律师执业的不当限制。

  律师在执业中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在场权,一直是一个难题,外行人看律师执业觉得律师工作很有成就感,但实际上律师执业还受到很多限制和困扰。刘玲代表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相关条文已经见诸于新修改的律师法中,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里就出现了矛盾。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反映程序的诉讼卷,而证据卷的查阅还很困难,在修改刑诉法时,应对此加以明确。

  刘玲代表还认为,刑诉法应当对证人出庭问题用具体条文加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常常遇到律师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开庭时传唤证人出庭,不能简单地否定律师提供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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